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鈞院羈押,然被告均已坦承不諱,且該案已宣判,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目前已籌得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懇祈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 安頓 家中年邁母親後安心接受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三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五號),本院前以其自白犯行及卷內證據,涉犯多次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維護治安,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羈押,又被告所涉上述案件部分,本院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宣判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在案;前羈押被告之緣由,係因參酌被告之本案犯行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顯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若不予羈押,顯難維持治安而為之預防性羈押,此種羈押原因並不因案件宣判終結而消滅,亦未必能因具保而予以確保其不再實施犯罪。此外被告所陳其欲安頓母親,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該羈押之必要性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又本院係認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已如上述,該羈押之必要性既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