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雖經上訴,亦因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簡稱為減刑條例)施行,上開二罪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三號裁定將其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二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此部分無減刑條例適用)。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宣示判決筆錄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再適用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三月確定。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暨宣示判決筆錄均正本各一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三號裁定正本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均影本四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