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2號聲請人保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憲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王文昌 之最新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2號聲請人保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憲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王文昌 之最新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