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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