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О六號A
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