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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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印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印文罪│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8月共│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1月│29次││├────────┼────────┼────────┼────────┤│犯罪日期│95年7月初起至96│95年12月中旬起至│96年1月29日│││年1月31日止│96年1月3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71號│第4500、7998、81│第4500、7998、81││││34、12069號│34、120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6308│98年度上易字第14│98年度上易字第14││事實審││號│94號│94號││├────┼────────┼────────┼────────┤││判決│97年3月31日│98年11月17日│98年11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6308│98年度上易字第14│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號│94號│1494號││├────┼────────┼────────┼────────┤││判決│97年5月5日│98年11月17日│98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二、三部分曾│編號二、三部分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2年8月│└────────┴────────┴────────┴────────┘┌────────┬────────┬────────┬────────┐│編號│四│五││├────────┼────────┼────────┼────────┤│罪名│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共│有期徒刑1年10月││││3次│││├────────┼────────┼────────┼────────┤│犯罪日期│95年12月中旬起至│96年1月16日││││96年1月3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838號│第198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4050│98年度易字第4050│││事實審││號│號│││├────┼────────┼────────┼────────┤││判決│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4050│98年度易字第4050│││判決││號│號│││├────┼────────┼────────┼────────┤││判決│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四、五部分曾│編號四、五部分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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