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國簡字第18號
原 告 諶純德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零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