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
主文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
主文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