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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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參公克)及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同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二、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為1.566公克,檢驗後淨重為
0.07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
審毒聲字第1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㈡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晶體1小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08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
0.073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993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可按(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68號卷第22、45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檢驗前淨重為0.084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07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訛,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