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鉦添律師
李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為明鏡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於民國(下同)96年8月間,因向大璞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下稱大璞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大「樸」公司)約定自同年9月1日起租用大璞公司前向台北縣新莊市○○路○段○○○號「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所承租3樓C001號櫃位之一半使用,致大璞公司不得已將其原所經銷,由 馬汀 昆達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丁○○,下稱: 馬汀昆達 公司)所提供擺放在上開移交甲○○使用之該一半櫃位上展示之雙人電動床乙組(按含單人床墊2張、單人電動床架2張及雙人床框乙張;惟大璞公司在其所使用另一半櫃位上,仍有擺放展示休閒椅及馬汀昆達公司所提供之單人電動床乙組等),於96年8月間,經甲○○同意後,先搬移至甲○○當時所承租使用之台北縣○○鄉○○路○○○○○○號倉庫(下稱民生路倉庫)內存放,後甲○○再將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搬至其自97年4月15日起所新承租使用之台北縣○○鄉○○○路20之7號倉庫(下稱磚雅厝路倉庫)內存放,而由甲○○持有之,詎甲○○竟於上開櫃位於97年2月間租約到期,且大璞公司復於97年3月間因跳票財務發生困難,丙○○避不見面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7年4月15日後某日,將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挪作他用,而侵占入己。嗣因丙○○於97年3月間委託其姊乙○○處理退還上開電動床予馬汀昆達公司事宜,始於97年8月查悉上情。
二、案經馬汀昆達公司報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向大璞公司承租上開櫃位一半使用,經其同意後,將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搬至其當時所承租使用之民生路倉庫存放,後再將之搬至磚雅厝路倉庫存放及後來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即下落不明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僅同意將民生路倉庫提供丙○○存放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而已,並未有替丙○○保管、持有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意思,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仍係由丙○○保管、持有之,且伊搬至磚雅厝路倉庫後,始未見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下落,伊並無挪用侵占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明鏡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於96年8月間,因向大璞公
司約定自96年9月1日起租用大璞公司前向「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所承租3樓C001號櫃位之一半使用,致大璞公司不得已將其原所經銷,由馬汀昆達公司處所提供擺放在移交被告使用之該一半櫃位上展示之雙人電動床乙組(按含單人床墊
2張、單人電動床架2張及雙人床框乙張),於96年8月間,經被告同意後,先搬移至被告當時所承租使用之民生路倉庫內存放,後被告再將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搬至其自97年4月15日起所新承租使用之磚雅厝路倉庫內存放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不爭執「一、被告於96年6月間起至97年2、3月止與丙○○共同合租紐約家具設計中心C001櫃位,從事賣沙發及床墊等家具。二、丙○○所開設的大樸公司是馬汀坤達公司的經銷商,經馬汀昆達公司交付單人床組、雙人床組各1組(含床框、床架、床墊)。三、96年8月丙○○因被告加入合租,所以將其現場物品放入被告所承租之台北縣○○鄉○○路○○○○○○號之倉庫內借放,被告有開倉庫的鑰匙,丙○○沒有鑰匙。四、被告另外承○○○鄉○○○路20之7號倉庫,原有民生路倉庫退租不用,被告請司機將其內物品全數搬至磚雅厝路倉庫,並在民生路倉庫內見到單人電動床架及床框各1組,再將上開物品搬至磚雅厝路倉庫的退貨區,後退回給馬汀昆達公司」等語(見本院卷98年4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並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和被告及被告擔任負責人的明鏡企業社何關係?)前年8月份,被告由紐約家具設計中心三樓的櫃位搬到我向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承租的三樓櫃位來,原先我們的櫃位號碼不同,我和被告是廠商之間的關係,被告是銷售床墊的廠商,我是銷售沙發、休閒椅的廠商,我們擺在同一個櫃位銷售,被告是明鏡企業社的負責人,我是大璞公司的負責人」、「(被告承認大璞公司是馬汀昆達公司的經銷商,經銷的內容為何?)馬汀昆達是代理瑞士的電動床及床墊,我是經銷他的電動床及床墊、枕頭,還有其他小配件」、「(你所經銷馬汀昆達電動床、床墊等物品,是擺放在何地點?)擺放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即新莊市○○路三樓的櫃位,詳細地址、櫃位編號我忘記了」、「(你經銷馬汀昆達床墊期間,是從何時至何時?)有四年了,大概四年前,至去年2月底」、「(你剛所言放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的馬汀昆達床墊、電動床等物品,除了放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之外。是否曾經移動過放置的場所?)原本這些電動床、床墊都是放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三樓的展示櫃位上,96年8月底被告的明鏡企業社要來跟我分租我承租的櫃位,我的櫃位有120坪,我撥出60坪給被告承租,當初考量我的東西比較多,還有被告是賣床墊的,我不太想影響他床墊的銷售,我把部分的商品由物流人員先搬到他的櫃位去,再由他的櫃位搬到他泰山的倉庫去,他原本承租的倉庫地址是民生路,詳細地址我忘記了」、「(當時搬到被告承租泰山民生路倉庫的物品,品項、數量為何?)床墊部分是二張,二個電動床架,壹個雙人床框、三張我的休閒椅。....」、「(這些東西搬到被○○○鄉○○路倉庫之後,是否還有曾經移動搬到其他地點?)96年12月份我○○○鄉○○路倉庫,我有看到上開1組雙人電動床在倉庫洗手間的外面。之後我就再也沒有去上開倉庫了那些東西就一直在倉庫內,我沒有移動過,也沒有出貨給任何壹個客戶。之後被告由民生路的倉庫搬到磚雅厝路的倉庫,不超過1000公尺,我請乙○○跟被告聯繫時,他跟我姐姐說雙人床仍在他的倉庫內,是被告把雙人床從民生路的地址移動到他新的倉庫」、「(你如何知道被告將前述物品由民生路的倉庫搬到磚雅厝路的倉庫?)我在97年6月份我有去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找過被告,但他不在,97年7月份我有到民生路原本承租的倉庫找過被告,我問他隔壁的人,隔壁的人說他搬到前面去,就是磚雅厝路,所以我知道他搬倉庫,我姐姐乙○○在97年3、4月份請他歸還床組給馬汀昆達公司,他親口說貨在他倉庫,願意歸還。因為被告搬倉庫一定把倉庫內的所有東西搬到新的倉庫去,我是97年7月份才知道被告搬倉庫」、「(當你在97年7月份被告將東西搬到磚雅厝路的倉庫之後,你有無做何處理?)聯絡廠商把廠商寄放在門市或是廠商的東西,我都請乙○○去聯絡廠商,事後都是乙○○處理,她聯絡馬汀昆達公司的丁○○,丁○○再跟被告作聯繫」、「(你請乙○○去聯絡廠商的時間為何?)97年3月份就開始聯絡明鏡企業社,把東西歸還馬汀昆達公司,一直進行到97年8月份」、「(請提示偵查卷第54頁大璞國際有限公司寄售商品異動通知單,其上有丙○○的署名,是否你親自簽名的?)是」、「(該份異動通知單的製作目的為何?)我自己有代理美國的休閒椅,我有些廠商跟我合作,放在我的門市寄售,我會去百貨公司參展,我會把這些商品的異動作紀錄,怕會忘記,記載東西放在什麼櫃位、什麼地方。每個廠商的商品我都有壹份商品的紀錄,當產生異動時,就會有異動單,紀錄哪幾天在百貨公司,哪幾天在哪裡參展。我東西放在什麼地方,每一次的主題都不一樣,我要通知我的供應商這些東西異動到何處去」、「(請提示上開異動通知單,其上用電腦打字的日期是96年8月,異動紀錄是將商品搬到台北縣○○鄉○○○路20之7號倉庫,根據你剛剛說法,在97年7月才知道被告將商品搬到磚雅厝路倉庫這件事情,為何這份異動通知單上顯示的日期與你所述不符?)96年8月第一次異動是到民生路的地址,事後被告搬倉庫,我才把民生路的地址改成磚雅厝路的地址,電腦的日期我就沒有改,因為被告搬倉庫時並沒有知會我,是我去找才知道搬倉庫,對我來說,在96年8月時這個商品就已經異動了」、「(照你的說法,在96年8月份時,你將馬汀昆達公司的寄售在你這裡的床架、床墊搬到民生路的倉庫時,你就有製作相同內容但是地點不同的異動通知單通知馬汀昆達公司嗎?)我96年8月當初是口頭向丁○○報告雙人床異動到明鏡企業社民生路的地址去,她經常到我門市的櫃位去巡,她也發現這個床是異動到被告的民生路倉庫去。我當時沒有製作異動通知單給馬汀昆達公司,但是我公司的電腦裡面有」、「(96年8月份口頭向丁○○報告商品異動到民生路的倉庫時,有跟丁○○提到具體異動的商品品項、數量嗎?)有」、「(你如何向丁○○講的?)我跟她講二個床墊、二個床架、壹個雙人床框異動到民生路的地址去」、「(請提示上開異動通知單,裡面的物品是否壹組雙人床、壹組單人床?)是」、「(你說你是把壹組的雙人床搬到被告的倉庫,還留有壹組單人床留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為何異動單仍有壹組單人床?)異動紀錄的第二項,單人電動床組就是展是在門市,我還有另外經銷『小頑童』兒童床組,我把兒童床組的東西及馬汀昆達單人床組放在同一區,原本單人床組及雙人床組放在同一區,後來雙人床組異動到民生路的倉庫,把單人床組跟兒童床組放在一區,是在櫃位內的另外一區」、「(剛才提示的該張異動通知單你有無交給任何人?)我直接拿到丁○○住處的警衛室交給她的警衛,我請她的警衛請他通知她下來警衛室拿我的商品異動單及當初門市拍的照片,但我沒有遇見她」、「(幾月的時候?)97年8月。97年我問我姐乙○○這件事情處理的如何,她跟我說被告一直不歸還這些商品」、「(雙人電動床組是誰搬到被告在民生路的倉庫?)....,我和被告都知道這件事情,我有同意」、「(你剛說96年12月才到民生路倉庫才看到床組,你和誰去的?)我自己去的」、「(你有無鑰匙?)沒有」、「(你如何進去?)我和被告約去他倉庫找他,當時倉庫是打開,他和他女朋友都在場」、「(該倉庫是否只有被告在承租?)我知道是被告承租的」、「(有無其他人在承租?)我不知道」、「(你到倉庫,除了看到被告跟你的物品外,有無看到其他人的物品?)現場擺放就是家具,有沙發、有床墊,我無法去分辨這些東西是誰的」、「(97年
3月之後,你對外的聯絡事情都是請乙○○,為何你自己不出面?)當時我有處理我自己比較棘手的問題,我的股東告我,我有積欠銀行錢,跟銀行協調。那些聯絡廠商取回物品的小事情我就請我姐姐處理。我當時認為那些都是朋友,不會A我這些東西」、「(你於96年8月時,你如何將前述壹組雙人電動床組交給被告?)床組拆開後用塑膠袋包起來,我請被告的司機搬到他民生路的倉庫去。但之前我有跟被告說地方不夠,有部分東西要退回他的倉庫去,他也是好心幫忙,他的倉庫距離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比較近」、「(被告....把那組雙人電動床組搬走時,你有看到嗎?)有,當天我和我姐姐乙○○都在現場」、「(被告當時是否在場?)在」、「(他有無看到搬走?)他有沒有看到我不知道」、「(你當時將那組雙人電動床組要搬到明鏡企業社在民生路的倉庫,當時你和被告之間如何約定?)我跟他說這個貨品先寄放在你倉庫,如果我現場東西賣掉了,我再把這個貨品由倉庫搬出來。被告說好。因為我給他方便,他可以提前搬到我承租的櫃位來,我和他的租金是從9月1月開始計算,他從8月20幾號就搬進來」、「(你剛說96年12月時,○○○鄉○○路的倉庫廁所旁邊有看到那組雙人電動床組,該組床組有無用塑膠袋包裝著?)有」、「(你如何認出來就是那壹組雙人床組?)是,我一看就認出來是記憶床墊,塑膠袋是透明的,也可以看到裡面的商標」、「(那組雙人電動床組放在明鏡企業社民生路的倉庫,需不需要付租金?)不需要,我沒有付他租金,因為我是寄放,我也是給被告方便,讓他提前搬進來」、「(96年9月1日之後就沒有讓他提前搬進來給他方便之可言,可是96年9月1日之後雙人電動床組仍是放在被告上開倉庫內,為何你還是說給他方便所以不用付租金?)我的門市有120坪,只有壹個門,他原本跟我承諾是租後面那一塊,後來他想要好一點的位置,所以我給他好一點的位置,給他擺沙發。我沒有跟他承租倉庫,我是寄放在在他那裡」、「(提示98年調偵字第277號卷第22、23頁,照片上所示的現場,你有無看過?)有,這是我承租的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櫃位門市,5張都是同一個地方」、「(這5張照片是誰拍的?)我」、「(何時?)其中四張是96年8月份,被告尚未搬進來時我拍的,第22頁上面那張是被告搬進來之後,即是雙人床異動到被告倉庫後拍的,當時把單人電動床組及小頑童兒童床組放在同一區」、「(你寄放在被告民生路倉庫的那組雙人電動床組,在寄放期間算是你或被告保管持有?)被告,他有倉庫鑰匙,我沒有鑰匙」、「(96年8月間,從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將一組雙人電動床組搬○○○鄉○○路的倉庫,是否是 阿賓 ?)我不確定。不是我本人搬的,是哪壹個物流搬的我不清楚,不是阿賓就是他們的司機,我只確定貨進他們倉庫就好」等語(見本院卷98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和證人丙○○何關係?)我是他姐姐」、「(你有無在丙○○所開設的大璞國際有限公司工作?)有」、「(工作期間為何?)大概96年4月到97年2月」、「(你在該段期間內工作內容為何?)店員,幫忙介紹商品」、「(你是否知道被告所經營的明鏡企業社與大璞公司之間有何業務往來關係?)我只知道被告是在96年8月底有跟我們在同一個賣場展售」、「(你所謂在同一個賣場,是何賣場?)是我弟弟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承租的壹個櫃位」、「(你是否知道馬汀昆達公司?)知道」、「(大璞公司是否是馬汀昆達公司的經銷商?)是」、「(你知道大璞公司與馬汀昆達公司經銷的內容為何?)寄放床、枕頭、被套之類的商品」、「(你剛說寄放床、枕頭、被套這些商品,是擺放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或是其他地點?)就是放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賣場內」、「(前述商品有無變更過擺放的地點?)就我知道有壹張雙人床有異動,其他商品一樣都是擺在賣場寄售」、「(你所說的那張雙人床異動的時間、地點是否記得?)我只知道異動時間大概是96年8月,因為被告要跟我們在同一個櫃位展示,但是櫃位空間不足,異動到被告的倉庫內」、「(倉庫的地點你是否知道?)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在五股附近,但我不知道在哪裡」、「(你剛說那組雙人床,照你剛說法是有異動到被告五股附近的倉庫,後來那組雙人床組下落何在?)我不清楚,就一直擺在那個倉庫」、「(照你剛說法,那張雙人床應該是馬汀昆達公司寄放在大璞公司的嗎?)是」、「(據你所知,寄放的地點異動的時候,大璞公司是否有通知馬汀昆達公司這件事?)我不清楚」、「(據你所知,馬汀昆達公司有無通知大璞公司或丙○○或是你表示要取回前述你所說的雙人床?)有,因為租約到期,我也有主動通知馬汀昆達公司說到時候床會還給他」、「(你通知馬汀昆達公司的時間為何?)大概是在97年3、4月左右。我是先聯絡被告,說租約到期,廠商要來拿貨,說要把商品退回給廠商,我們有約好時間要去拿貨,但是被告又反覆,後來沒有拿到貨」、「(你說你們約好時間要去拿貨,要去哪裡拿?)被告說他們的倉庫有搬遷,被告請司機到門市找他,後來司機去門市找被告,被告當時不在,後來我繼續跟被告聯絡,被告一直推託,我就請馬汀昆達公司的丁○○直接與被告聯繫。當時我弟弟的租約已經到期,但被告又另外向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承租另一個櫃位」、「(你當時跟被告約好去拿貨,你當時有無跟被告說要拿什麼貨?)有,是馬汀昆達公司的壹張雙人床組,要退回給廠商」、「(當時你聯絡被告時,被告如何回應你?)我跟他聯絡很多次,後來約好司機過去被告門市找他,他說會帶司機去倉庫搬」、「(當時被告有無提到他那裡沒有你所講的雙人床組或是他那裡雖然有馬汀昆達公司的產品,但是到底是哪些他並不知道?)我在跟他聯絡時,我說要去搬一張雙人床組,他說OK」、「(請提示調偵卷第23頁2張照片,你是否知道拍攝的地點在何處?)我弟弟於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承租的櫃位」、「(照片上有無出現你剛剛所說的那組雙人床組?)有。即是第23頁下方照片左下角床組」、「(你剛說在96年8月底有搬壹張雙人床組到被告倉庫,你如何知道?)當時我們一起在整理賣場,我有負責幫忙整理、打包該組雙人床組。搬的那天我也在櫃位」、「(你剛說搬的那天,在場的除了你之外有誰?)....、我、被告公司的顏小姐,後來我弟弟也來了」、「(所以搬的那天,被告不在場?)我不太清楚,因為後來我也離開了」、「(搬運該張雙人床組到被告倉庫,有拆卸或是整組搬過去?)當然有拆卸」、「(你說你有幫忙整理打包那組雙人床組,包裝的材料為何?)類似像很薄的泡棉、保鮮膜,包裝的素材我不是很清楚,但沒有用報紙」、「(你剛說後來馬汀昆達公司丁○○直接與被告聯絡載運床組的事情,你是否知道後續為何?)後續我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被告沒有把床組還給對方」、「(馬汀昆達公司有無來找過你或是丙○○請求你們協助解決或是要求損害賠償?)馬汀昆達公司會計小姐有打電話給我,請我再聯絡被告,請他趕快把東西歸還給他們」、「(大璞公司既然是你弟弟開設的,為何這些事情都是你在處理?)因為97年
2月份租約到期,我弟弟因為有一些個人跟廠商往來的問題,他有請我幫忙協助聯絡廠商」、「(你說有把丙○○的東西搬到被告的倉庫,除了電動床外,有無其他物品?)有幾張休閒椅」、「(被告的倉庫實際上在何處,你有無去過?)我沒有」、「(被告的倉庫地址,被告或其他人有無告訴過你?)地址我不清楚,也沒有人告訴過我」、「(你剛說你後來有請丁○○與被告聯絡,是何時?)是在租約到期後,是在97年3、4月時」、「(當時你就有跟丁○○說他們公司的雙人電動床組在被告倉庫內?)是」、「(被告的倉庫地點有更改你是否知道?)我有聽被告說」、「(他何時跟你說?)就是我聯絡被告要去取貨時,他跟我說的,請司機在他新租的櫃位見面。時間是在97年3、4月時」、「(他有無告訴你他新租的倉庫在何處?)沒有」、「(你剛說曾經在97年3、4月間與被告聯絡,並且約好請司機到他新租的櫃位去找他要搬回雙人電動床組,司機是誰請的?)是我聯絡的司機,是我認識的司機。當時我有請馬汀昆達公司的人,司機不是我請的,應該是馬汀昆達公司的會計小姐請的,我只是聯絡他們時間」等語(見本院卷98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綦詳,且互核一致,復有被告所提出磚雅厝路倉庫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於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所提出函附之床墊、床架、床框照片3紙、磚雅厝路倉庫現場照片2紙、進口報單2紙及丁○○於98年2月13日提出之紐約家具設計中心現場照片5紙,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被告辯稱其不知上開雙人電動床組有無於96年8月間,搬到上開民生路倉庫內存放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又被告自96年9月1日起,既因向大璞公司承租上開櫃位一
半使用,致大璞公司不得已於96年8月間,先將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所有交付大璞公司在上開櫃位展示用之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搬至被告當時所承租上開民生路倉庫內存放,且在上開存放期間,丙○○其人並未曾持有上開民生路倉庫之鑰匙過乙節,亦據本院認定明確,有如上述,而被告復於97年
4月15日即其原承租使用之上開民生路倉庫,搬至上開磚雅厝路倉庫之前,復未經通知丙○○、乙○○或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等,即逕將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搬至上開磚雅厝路倉庫內存放乙情,亦據本院認定屬實在卷,亦如上述,足見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自96年8月間搬至被告上開民生路倉庫內存放時起,其事實上之管領力,應已歸被告本人擁有,則被告自為持(占)有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人,至為顯然,且衡諸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搬移原因及其過程觀,被告當時若果認其並非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保管人,則當其於97年4月15日搬至上開磚雅厝路倉庫之前,理應通知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直接或間接占有人」丙○○、乙○○或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等前來取回,或逕自擺放在上開民生路倉庫內即可,焉有將之一併搬往上開磚雅厝路倉庫內存放之必要,是被告於上開時地,顯屬為丙○○或大璞公司之利益而持(占)有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保管人,亦堪認定。至於被告之為丙○○或大璞公司持有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原因,揆諸上述,亦非屬其間業務往來上之關係,而僅屬事實上占有、保管之關係,至為灼然。被告辯稱其未曾替丙○○或大璞公司保管占有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且當時上開民生路倉庫係多人承租使用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均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至為灼然。
㈢惟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遭被告於上開時地搬至其另外承租之
上開磚雅厝路倉庫內存放後,經乙○○、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自97年3月間起多次向被告索討歸還,被告不僅未能歸還,迄今下落不明乙情,亦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些東西搬到被○○○鄉○○路倉庫之後,是否還有曾經移動搬到其他地點?)96年12月份我○○○鄉○○路倉庫,我有看到上開1組雙人電動床在倉庫洗手間的外面。之後我就再也沒有去上開倉庫了那些東西就一直在倉庫內,我沒有移動過,也沒有出貨給任何壹個客戶。之後被告由民生路的倉庫搬到磚雅厝路的倉庫,不超過1000公尺,我請乙○○跟被告聯繫時,他跟我姐姐說雙人床仍在他的倉庫內,是被告把雙人床從民生路的地址移動到他新的倉庫」、「(你如何知道被告將前述物品由民生路的倉庫搬到磚雅厝路的倉庫?)我在97年6月份我有去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找過被告,但他不在,97年7月份我有到民生路原本承租的倉庫找過被告,我問他隔壁的人,隔壁的人說他搬到前面去,就是磚雅厝路,所以我知道他搬倉庫,我姐姐乙○○在97年3、4月份請他歸還床組給馬汀昆達公司,他親口說貨在他倉庫,願意歸還。因為被告搬倉庫一定把倉庫內的所有東西搬到新的倉庫去,我是97年7月份才知道被告搬倉庫」、「(當你在97年7月份被告將東西搬到磚雅厝路的倉庫之後,你有無做何處理?)聯絡廠商把廠商寄放在門市或是廠商的東西,我都請乙○○去聯絡廠商,事後都是乙○○處理,她聯絡馬汀昆達公司的丁○○,丁○○再跟被告作聯繫」、「(你請乙○○去聯絡廠商的時間為何?)97年3月份就開始聯絡明鏡企業社,把東西歸還馬汀昆達公司,一直進行到97年8月份」、「(請提示偵查卷第54頁大璞國際有限公司寄售商品異動通知單,其上有丙○○的署名,是否你親自簽名的?)是」、「(請提示上開異動通知單,其上用電腦打字的日期是96年8月,異動紀錄是將商品搬到台北縣○○鄉○○○路20之
7號倉庫,根據你剛剛說法,在97年7月才知道被告將商品搬到磚雅厝路倉庫這件事情,為何這份異動通知單上顯示的日期與你所述不符?)96年8月第一次異動是到民生路的地址,事後被告搬倉庫,我才把民生路的地址改成磚雅厝路的地址,電腦的日期我就沒有改,因為被告搬倉庫時並沒有知會我,是我去找才知道搬倉庫,對我來說,在96年8月時這個商品就已經異動了」、「(幾月的時候?)97年8月。97年我問我姐乙○○這件事情處理的如何,她跟我說被告一直不歸還這些商品」、「(你剛說96年12月才到民生路倉庫才看到床組,你和誰去的?)我自己去的」、「(你有無鑰匙?)沒有」、「(你如何進去?)我和被告約去他倉庫找他,當時倉庫是打開,他和他女朋友都在場」、「(97年3月之後,你對外的聯絡事情都是請乙○○,為何你自己不出面?)當時我有處理我自己比較棘手的問題,我的股東告我,我有積欠銀行錢,跟銀行協調。那些聯絡廠商取回物品的小事情我就請我姐姐處理。我當時認為那些都是朋友,不會A我這些東西」、「(你剛說96年12月時,○○○鄉○○路的倉庫廁所旁邊有看到那組雙人電動床組,該組床組有無用塑膠袋包裝著?)有」、「(你如何認出來就是那壹組雙人床組?)是,我一看就認出來是記憶床墊,塑膠袋是透明的,也可以看到裡面的商標」、「(97年3、4、5月間你有無請『依木伕公司』的司機去聯絡被告要向他載回電動床?)我本人沒有打電話給阿賓,我是打電話給我姐,請他聯絡物流司機,把商品載回給馬汀昆達公司。所以是我姐聯絡馬汀昆達公司的會計小姐,馬汀昆達公司的會計小姐直接聯絡阿賓,馬汀昆達公司的貨也是阿賓在處理,他已經做了20年家具的送貨。阿賓也知道民生路的地址,他有去過該址」、等語(見本院卷98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說那組雙人床,照你剛說法是有異動到被告五股附近的倉庫,後來那組雙人床組下落何在?)我不清楚,就一直擺在那個倉庫」、「(照你剛說法,那張雙人床應該是馬汀昆達公司寄放在大璞公司的嗎?)是」、「(據你所知,馬汀昆達公司有無通知大璞公司或丙○○或是你表示要取回前述你所說的雙人床?)有,因為租約到期,我也有主動通知馬汀昆達公司說到時候床會還給他」、「(你通知馬汀昆達公司的時間為何?)大概是在97年3、4月左右。我是先聯絡被告,說租約到期,廠商要來拿貨,說要把商品退回給廠商,我們有約好時間要去拿貨,但是被告又反覆,後來沒有拿到貨」、「(你說你們約好時間要去拿貨,要去哪裡拿?)被告說他們的倉庫有搬遷,被告請司機到門市找他,後來司機去門市找被告,被告當時不在,後來我繼續跟被告聯絡,被告一直推託,我就請馬汀昆達公司的丁○○直接與被告聯繫。當時我弟弟的租約已經到期,但被告又另外向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承租另一個櫃位」、「(你當時跟被告約好去拿貨,你當時有無跟被告說要拿什麼貨?)有,是馬汀昆達公司的壹張雙人床組,要退回給廠商」、「(當時你聯絡被告時,被告如何回應你?)我跟他聯絡很多次,後來約好司機過去被告門市找他,他說會帶司機去倉庫搬」、「(當時被告有無提到他那裡沒有你所講的雙人床組或是他那裡雖然有馬汀昆達公司的產品,但是到底是哪些他並不知道?)我在跟他聯絡時,我說要去搬一張雙人床組,他說OK」、「(你剛說後來馬汀昆達公司丁○○直接與被告聯絡載運床組的事情,你是否知道後續為何?)後續我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被告沒有把床組還給對方」、「(馬汀昆達公司有無來找過你或是丙○○請求你們協助解決或是要求損害賠償?)馬汀昆達公司會計小姐有打電話給我,請我再聯絡被告,請他趕快把東西歸還給他們」、「(大璞公司既然是你弟弟開設的,為何這些事情都是你在處理?)因為97年
2月份租約到期,我弟弟因為有一些個人跟廠商往來的問題,他有請我幫忙協助聯絡廠商」、「(你剛說你後來有請丁○○與被告聯絡,是何時?)是在租約到期後,是在97年3、4月時」、「(當時你就有跟丁○○說他們公司的雙人電動床組在被告倉庫內?)是」、「(請提示調偵卷第19頁,這份文件你是否見過?)有」、「(這份文件是誰蓋的?)是我蓋的」、「(是誰請你蓋的?)我弟弟。這張是我給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徐總經理的文件」、「(內容是誰打的?)我」、「(這件文件的目的或是原因為何?)因為被告的櫃位跟我弟弟在一起,97年2月租約到期,有些廠商來搬東西,為了避免造成分不清,才特地寫這份文件」、「(你寫這份文件大概是租約到期後多久?)97年3月」、「(被告的倉庫地點有更改你是否知道?)我有聽被告說」、「(他何時跟你說?)就是我聯絡被告要去取貨時,他跟我說的,請司機在他新租的櫃位見面。時間是在97年3、4月時」、「(他有無告訴你他新租的倉庫在何處?)沒有」、「(你剛說曾經在97年3、4月間與被告聯絡,並且約好請司機到他新租的櫃位去找他要搬回雙人電動床組,司機是誰請的?)是我聯絡的司機,是我認識的司機。當時我有請馬汀昆達公司的人,司機不是我請的,應該是馬汀昆達公司的會計小姐請的,我只是聯絡他們時間」等語(見本院卷98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負責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無在馬汀昆達公司工作?)有」、「(擔任職務為何?)負責人」、「(馬汀昆達公司跟被告經營的企業社之間有無任何業務上往來關係?)完全沒有」、「(馬汀昆達公司跟丙○○開設的大璞公司有無業務上往來關係?)有,馬汀昆達公司是從瑞士進口床具,大璞公司是我們的經銷商,我是大璞公司的供應商」、「(所謂經銷商指的是何意?)經銷商就是有權利銷售我們的商品,他幫我們銷售。有分買斷及寄售二種,我們和大璞公司二種都有,像是枕頭價格比較低就是買斷,床組價格比較高就是寄售」、「(大璞公司擔任你們經銷商的期間為何?)在台北市○○○路時就有,有4、5年了」、「(現在還有嗎?)到大璞公司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租約到期為止」、「(你剛說像床組單價比較高寄售,馬汀昆達公司有提供實貨或是目錄給大璞公司?)實貨」、「(在大璞公司作為馬汀昆達公司經銷商這段期間,他們有無銷售出過去前述你剛剛說單價比較高的床組?)有,很多」、「(請提示偵查卷第54頁寄售商品異動通知單,你有無接獲這份通知單?)有」、「(收到的時間為何?)97年夏天,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從誰那裡拿到這份通知單?)我住處大樓管理室打電話上來,叫我下去,我下去拿這份通知單」、「(你知道是誰拿給警衛室轉交給你的?)當時我不知道,我拿到我樓上,我看到裡面有照片及這張通知單,晚一點我有接到丙○○的電話,通知我說他有東西放在警衛室那裡叫我去拿」、「(你所謂裡面有照片,是什麼內容的照片?)是紐約家具設計中心我們擺放在那裡的床組的照片」、「(這份異動通知單的目的何在?)先前我們寄售的東西移動位置或是移到哪裡去參展,丙○○都會口頭告訴我們,沒有書面通知,後來我要拿我們的床組回來時,發現單人床組及雙人床組都不見了,我才聯絡乙○○,告訴她目前的情況,我們拿不回來,乙○○說她也很積極在聯絡被告,要幫我們要回這些東西,當初被告告訴乙○○或是我們公司的 張碧雲 都說只有雙人床組,沒有單人床組,但是後來去倉庫看到卻是單人床部分。我聯絡乙○○之後,我不知道她怎麼處理,但是我後來就從警衛室收到這份通知單」、「(你剛所講後來你要拿回床組,是何時?)97年3月就已經派司機,乙○○幫我們聯絡好,是乙○○跟張碧雲聯絡的,我不知道是誰找的司機,但是我們用的是同一家公司的司機,我們用的司機是一位叫 阿彬 的司機,是哪壹個彬我不知道,公司名稱我也不曉得。我們也不知道倉庫在那裡,乙○○說已經聯絡好對方,對方請我們配合的司機到他的門市去,結果司機阿彬空跑一趟,單人床組已經不在那裡,只拿回二張海報,是在門市拿的,後來沒有去倉庫,因為不知道在那裡」、「(請提示上開異動通知單,其上有列出三種不同的型號、產品、數量,這些型號、數量的商品是你們馬汀昆達公司提供給大璞公司前述你所稱的實貨全部或是指部分?)是提供給他展示的全部數量」、「(該份異動通知單下面『搬至磚雅厝路倉庫』等語,在97年8月接到這份異動通知單之前,大璞公司的人有無用書面或是用口頭告訴你這些商品有移動到其他地方去?)有,都有口頭講過,丙○○說有人要跟他一起展示,所以把雙人床組拆到壹個紐約家具設計中心附近的倉庫去,他說如果有空間就會搬回來。單人床組一直都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現場,直到97年2月份我去看的時候都在那個櫃位」、「(你剛說乙○○有幫你們跟被告聯絡把床組載回來,後來空跑一趟,後來你或是馬汀昆達公司的員工有無在跟被告聯繫床組搬運回來的事情?)有,張碧雲一直在聯繫」、「(被告當時對張碧雲做何反應?)被告剛開始說只有雙人床組,沒有單人床組,後來又說股東有意見,反反覆覆,後來又經常聯絡不到人,我們都不得要領,也不知道倉庫地點在那裡」、「(據你所知,你說被告當時反反覆覆,除此之外,被告有無作其他反應?)被告在5月打電話給張碧雲說我們的床不錯,要賣我們的床,張碧雲跟我報告,我說要把我們的東西要回來再說」、「(被告跟張碧雲所說的不錯的床是哪一種床?)他只有含糊的說要賣我們的床,沒有說哪一種床」、「(請提示偵查卷第44頁第5至6行,你在偵查中說在今年5月份被告主動打電話給你們公司的小姐,要你們主動報價給他,但是因為沒有生意往來,就沒有報價給他,當時被告有無請你們報價給他?)有,他說我們床不錯,請我們報價給他」、「(他要你們報價的床是哪一種?)他是跟張碧雲說,我說沒有必要,所以我也沒有問是哪一種床」、「(就你剛所看到那份異動通知單,其上的型號商品,後來哪幾件公司有找到?)找到壹個單人床架、部分單人床框」、「(單人的床架和單人的部分床框在哪裡找到的?)磚雅厝路的倉庫找到的」、「(你為何知道單人的床架和部分的單人的部分床框在磚雅厝路?)八月份的時候張碧雲跟我說他有這個地址,我就約張碧雲一起到這個倉庫去,我是要找我的雙人床,因為我的認知雙人床是在他的倉庫,怎麼會看到一個單人床架,我就拜託他們再找找看,可是都一直都沒有答覆我,也不聯絡我」、「(你所謂的拜託他們,他們是何人?)被告,還有被告的女朋友」、「(被告當時有沒有解釋為何單人床架和部分的床框會在磚雅厝路?)沒有」、「你偵訊時說被告公司的小姐說這些東西是到黑道那裡搶來的,還說要跟我們收倉租費,被告和被告公司的人有沒有解釋說床架和部分床框會在他的倉庫裡面?)被告沒有跟我解釋,但是另外一個女生應該就是被告的女朋友就說要跟我收倉租費,說這是從黑道那裡搶來的」、「(你知道被告磚雅厝路的倉庫地址是何人告訴你?)張碧雲在九十七年八月告訴我的」、「(她怎麼知道?)我不知道」、「(你不是從警衛那裡拿到異動通知單上面就有寫磚雅厝路的地址?)那是在張碧雲告訴我之後的事情」、「(你拿到那張異動通知單之後丙○○有打電話給你說磚雅厝路的地址是新倉庫的地址?)沒有,只有說東西在警衛室那裡」、「(除了這張異動通知單以外,在你們提供給大璞公司的物品處所有異動時,有沒有曾經書面通知過?)沒有,都是口頭告知,但是我會去巡櫃看,在這之前的異動通常都是櫃內的異動或是拿到世貿去參展,從來沒有搬到倉庫去」、「(在九十六年八月雙人電動床組異動的時候,丙○○有無告訴你異動到哪裡?)他說搬到甲○○的倉庫,就是在紐約家具設計中心的附近」、「(九十七年二月間丙○○在紐約家具中心租約到期後,你有無問丙○○被告的倉庫地址在哪裡?)我們當然要趕快聯絡丙○○,但是他當時的手機都不通,所以我們就聯絡乙○○」、「(乙○○有無告訴被告的倉庫在哪裡?)沒有,乙○○也沒有告訴我倉庫在哪裡,但他積極的聯絡被告要歸還我們東西的事」、「(你們給大璞公司的產品有買斷或是寄售,你們有沒有和他們訂書面契約?)我們有出貨單,但是出貨單他們要簽收,我們東西有寄放」、「(出貨單上面有記明是寄放或是賣斷?)有,賣斷之後我們就會請款」、「(你們和大璞公司是否月結?)我們和大璞公司好像是月結還是四十五天還是六十天,我忘記了,我們之間有契約,我們訂的是經銷契約」、「(單人床架二個拼起來是否可以拼成一個雙人床架?)是,但是單人的床框沒有辦法拼成一個雙人床框」、「(你們所提供給丙○○的電動床在臺灣是否只有你們代理?)只有我們獨家代理」、「(一個床組少了床框和床架是否可以組合的起來?)不可以」、「(你們公司的床框和床架是否有單獨賣?)沒有,床墊才有」、「(九十七年三月之後何時才聯絡到丙○○?)我都一直聯絡乙○○,聯絡到時就是我剛才所說的拿到異動通知單那次,他的來電沒有顯示門號」、「(這次以後是否有再聯絡過?)後來幾乎沒有,一直到過年的時候丙○○有打電話來拜年,他問我床的事情怎麼樣,我說還在弄,我有跟他說他有被通緝了,他說我又沒有拿你的東西,為何會被通緝,我說我那邊有檢察官的通知單上面有電話,我就告訴他電話,要他自己去問」、「(為何你在筆錄都沒有提到與丙○○之間的往來?)因為是警察問我什麼我就說什麼,我沒有自己在講什麼,我記得我有跟他說我有寄放東西在大璞公司」、「(丙○○在去年拿到警衛室的照片有幾張?)沒有記得」、「(你是否在地檢署開庭的時候有交給檢察官?)是的」、「(你交給檢察官的照片是否這些?)是的」、「(這些照片都是丙○○拿到警衛室交給你?)是的」等語(見本院卷98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即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之委託記帳業者張碧雲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開記帳事務所,當時因為馬汀昆達公司委託我記帳、出貨。被告盛的姊姊在今年三月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們公司出問題了,但是我們寄放在紐約中心大璞櫃位的貨品被封起來了,直到今年四月底才又打電話跟我說可以去磚雅厝路去載貨,包含兩幅海報等等,但是到底要載那些貨品,乙○○並沒有講清楚,後來我就請司機去那邊載貨,當天去的時候,司機打電話回來說,王先生不在不能載貨,後來我們就另外約時間,之後我再跟王先生聯繫時,王先生表示說他對我們的東西有興趣,但是我們還是決定要先將貨品拿回來。之後我們再跟王先生聯繫,他卻說被告盛欠他們錢,說他們股東有意見,但是我拜託他們要將東西還我們,因為這是馬汀昆達公司的東西,並非盛先生的東西,後來就是由告訴人曾來處理」、「我們一直有跟王先生聯繫,但是他都拖延」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8893號偵查卷第65頁),並互核一致,復有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所提出寄售商品異動通知單乙紙、冠德國際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5紙、託運單影本乙紙可佐,且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自被告搬至上開磚雅厝路倉庫後,迄今下落不明,亦經本院認定明確在卷,有如上述,而被告於乙○○、張碧雲聯繫取回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時,復應允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前來取回乙情,亦如上述,則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顯係經被告搬至上開磚雅厝路倉庫內存放後,在被告持有之狀況下,遭被告於97年4月15日後某日移作他用,始致下落不明乙情,亦堪認定。被告辯稱其未挪用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云云,顯亦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於上開時地侵占丙○○所交付其保管之告訴
人所有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按公訴人以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惟因被告並非係基於其與丙○○或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間之業務上關係,始持有上開雙人電動床乙組,有如上述,是公訴人上開所認,容有未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公訴人原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合先敘明。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馬汀昆達公司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3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