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龍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龍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謝隆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Z000000000)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附表編號
1至編號6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38號、97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4號判決、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225號、97年度審訴第21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6月、6月、5月、10月確定,上開六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362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復因犯竊盜等2罪(附表編號7、8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5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6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