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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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學廉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葉繼升 律師
林佩儀 律師 金志雄 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被告庚○○指定辯護人 陳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647、9592、13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
戊○○、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事實
一、戊○○前於民國(下同)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月、4月、3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4月11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則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3月27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均仍不知悛悔,於96年12月22日晚上與甲○○、 林家守 2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在甲○○所承租台北縣三重市○○○街○○號「湯城汽車旅館」房內謀議,先由甲○○假藉要償還新台幣(下同)5000元予己○○為由,致己○○不疑有他,而答應與己○○相約於翌(23)日
1時40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7樓處見面後,甲○○即夥同林家守、戊○○、庚○○3人搭乘計程車前往,嗣己○○依約出面時,庚○○即持槍枝外形之不明器物(未據扣押在案)口出惡言,戊○○則徒手毆打己○○,致己○○因之陷於不能抗拒後,由戊○○強取己○○身上之黃金手鍊乙條、現金1萬餘元、機車鑰匙乙支及身分證乙紙(按上開機車鑰匙及身分證,後在湯城汽車旅館房內,均已交還己○○),後乙○○亦駕駛白色之4379-QJ號 喜美 自用小客車到場,並與林家守、甲○○、戊○○及庚○○4人基於上開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戊○○、庚○○2人強押己○○坐進乙○○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內,甲○○、林家守2人則自行搭乘計乘車,一同返回湯城汽車旅館房內,戊○○在上開房內又再徒手毆打己○○,並在拉扯過程中扯掉己○○脖子上所戴之項鍊乙條(按該項鍊未據扣押在案),後為再向己○○強取財物,即由戊○○強押己○○坐進乙○○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內,甲○○、林家守、庚○○3人則自行搭乘計乘車,一同前往台北市○○路○段○○號附近之便利商店前,由戊○○、庚○○2人帶同己○○進入上開便利商店內,己○○再持其姊 楊淑茹 所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之提款卡,自該店內自動付款設備先後領取現金20000元及9000元,並全數交予庚○○收受(按上開款項再經庚○○轉交予林家守,後由林家守再交付其中4000元予庚○○轉交乙○○收受)後,戊○○始讓己○○自行離去。嗣經己○○於97年1月25日10時40分許,在台北市○○街口處發現由乙○○所駕駛上開白色喜美自用小客車,始報請警員到場,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己○○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令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先假藉償還告訴人己○○5000元,再與林家守、被告戊○○、庚○○3人一同搭計程車前往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與告訴人己○○見面,後被告戊○○即動手毆打告訴人己○○,再將告訴人己○○帶往湯城汽車旅館房內,被告戊○○又在上開房內動手毆打告訴人己○○,後林家守與被告甲○○、戊○○、庚○○、乙○○4人分乘由被告乙○○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及計程車,一同再將告訴人己○○帶往台北市○○路○段○○號附近之便利商店處停車,由告訴人己○○下車前往該便利商店內先,自該店內之自動付款設備內領出現金20000元及9000元後,始讓告訴人己○○自行離去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當時係遭林家守持槍脅迫伊打電話約己○○出來見面,始不得已假藉償還5000元,約同己○○在上開時地見面,伊不知林家守要伊約己○○見面之原因,伊並未強盜己○○身上財物云云;被告乙○○辯稱:伊未曾到過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係後來甲○○打電話予伊說要去松山沒車,伊才駕駛上開自用小客到湯城汽車旅館房內找甲○○,當天到松山後,庚○○亦未交付4000元予伊,伊並未強盜己○○身上財物云云;被告戊○○辯稱:伊沒有拿走己○○的現金1萬多元、黃金手鍊、機車鑰匙及身分證,後來一同去松山時,亦未帶著己○○進入上開便利商店內提款,伊並未強盜己○○身上財物云云;被告庚○○則辯稱:當天伊手上並未拿著形似槍枝之不明器物,亦未看到戊○○拿走己○○的現金1萬多元、黃金手鍊、機車鑰匙及身分證,後來一同去松山時,己○○並未交付其所提款之現金予伊,但林家守有拿4000元予伊,要伊轉交予乙○○,伊並未強盜己○○身上財物云云。
㈠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以辛○○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被告
戊○○及其辯護人以辛○○、告訴人己○○及同案被告甲○○、乙○○2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被告庚○○及其之辯護人以同案被告甲○○、乙○○2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被告乙○○及其之辯護人則以告訴人己○○及同案被告甲○○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屬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未經其等行詰問,認均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辛○○、告訴人己○○及被告甲○○、乙○○2人,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前,不僅均經其等4人具結在案,且後亦據本院依法傳喚到庭作證,並接受被告甲○○、戊○○、庚○○及乙○○4人之之辯護人依法對其等進行詰問在案,則辛○○、告訴人己○○及被告甲○○、乙○○2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依法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假藉償還告訴人己○○5000元,再與
林家守、被告戊○○、庚○○3人一同搭計程車前往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與告訴人己○○見面,後被告戊○○即動手毆打告訴人己○○,再一同將告訴人己○○帶往湯城汽車旅館房內,被告戊○○又在上開房內動手毆打告訴人己○○,後林家守與被告甲○○、戊○○、庚○○、乙○○4人分乘由被告乙○○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及計程車,一同再將告訴人己○○帶往台北市○○路○段○○號附近之便利商店處停車,由告訴人己○○下車前往該便利商店內先,自該店內之自動付款設備內領出現金20000元及9000元後,並經被告林家守交付其中4000元予被告庚○○,再轉交予被告乙○○,始讓告訴人己○○自行離去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甲○○打電話給我說要還我錢,....,約凌晨1點多他電話給我說要拿錢過來還我,我出去買東西回來的路上他打給我說他快到了,我就在樓下等他,我看他從右前方走過來,他叫我名字,我跟他聊了約3、5句話,就有....人衝過來狂打我。戊○○一直打我,有一人拿槍出來,兩人站在旁邊看,....」、「....,打我的人都是戊○○,....,到三重湯城汽車旅館,過程中都沒有打我或是恐嚇我」、「帶我到汽車旅館,我到現場時,....,要我坐在椅子上,戊○○空手打我,....」、「(除了戊○○之外,還有其他人打你嗎?)沒有,後來林家守過來跟我講話,....」、「(還有無其他人打你?)沒有,除了戊○○打我,....,其他人都在旁邊看,....,打完後....到信義路6段,....,其他的人我不認識。....」、「....,我只認識甲○○、 冠廷 」、「(你於96年12月23日凌晨1點多,在永和市○○街○○巷○○弄○號附近,發生何事情?)我被搶」、「(請描述當天你遭搶的經過情形?)當天甲○○打電話給我說要還我錢,我們約在我家樓下,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到了時間我在樓下等他,當時他已經過來了,我看到他之後,聊沒有三句話,就見到....人跑過來,接著就把我推到騎樓下,....,然後另一人自稱『 麥家偉 (諧音)』的人,他用拳頭打我頭部,後來他就一直打,....,他後來還有再打我一陣子,....,就有一台白色的喜美轎車出現,『麥家偉』及另一個男子就把我....上那台白色的喜美車子」、「我剛剛所說的『麥家偉』就是在庭的被告戊○○」、「(被告林家守當時有無出現在上開忠孝街?)我覺得好像有,但是我不確定」、「(其他人在旁邊做什麼動作?)就是在旁邊看」、「(甲○○當時在做什麼動作?)他就在我旁邊站著,沒有做什麼」、「(你剛剛說你認識乙○○,他的綽號為何?)冠廷」、「(後來你坐車去了何處?)三重市的湯城汽車旅館,什麼路我不知道」、「(去湯城的車程期間,同車的人有對你做什麼事情嗎?)沒有」、「(到湯城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戊○○在湯城的房間裡面還是一直打我,....,我又被戊○○打,....。
後來在那邊待沒有多久,他們又叫我上剛剛那台白色的喜美轎車,我不記得是哪位要我上車,我又....到台北市○○路,本來是要去一棟大樓,好像是國宅,....,當時車上駕駛一樣是冠廷,副駕駛座是戊○○,我旁邊還有人,但是我忘記是誰。他們叫我去便利商店提款,....。進去便利商店之後,有一個人在我旁邊叫我領錢,是誰叫我領錢我忘記了,是我操作自動櫃員機的,在我操作的時候,我的右手邊有站著一個人,但是是誰我忘記了,我第一次領2萬元,第二次領1萬元,我把這3萬元在便利商店內就交給其中一個人,交給誰我忘記了,之後我們走出便利商店,....那個人問我是否會報警,我說我不會,我錢都給你們了,可不可以請你們放我走,....,我就搭計程車離開」、「(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卷第112頁證人己○○之偵訊筆錄,你於偵訊時說提款1次2萬元、1次9千元,與你剛剛證述1次2萬、1次1萬元不同,何者為真?)時間已經過了很久了,我記得我的玉山銀行帳戶內當時有差不多3萬元,我只記得我當時領了二次,一次2萬元,另一次是1萬元還是9千元,我真的不記得了」、「(在湯城汽車旅館的時候,除了戊○○有打你外,還有無其他人打你?)沒有」、「(戊○○打你的時候,其他人在旁邊做什麼?)在看吧」、「(你們後來到信義路的便利商店提款,除了提款之外,那些押你進入便利商店的人,有無在商店購物?)我不曉得,我忘記了,好像有買東西」、「(你在忠孝街被打的時候,甲○○有無動手?)沒有」、「(你在湯城被打的時候,甲○○有無動手?)沒有」、「(甲○○只是打電話給你約你出來在樓下說要還錢,所以你才下樓的?)對」、「(你下樓說跟甲○○談了不到三句話就發生你被打的事情,當時的情況是否很突然?)是的」、「(其他同案被告在你於忠孝街的時候,為何要打你?)我不知道」、「(你確定你離開忠孝街現場,到湯城旅館的時候,是如何離開?跟何人一起離開?)跟戊○○、冠廷、還有一名男子搭白色喜美轎車到湯城旅館」、「(在案發當天,在你的住家樓下忠孝街,當時的照明狀況如何?)是騎樓的燈」、「(該處有無路燈?)騎樓外有路燈」、「(有正常開啟嗎?)有」、「(後來你最後到了信義路便利商店時,你在商店內有無看到庚○○?)好像有」、「(甲○○打電話約你出來,當時是說要還你錢?)是的」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偵查卷第111、112頁及本院97年2月17日審判筆錄) 綦詳 ,核與證人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到了湯城旅館沒多久,就看到一堆人把 阿昌 帶上來,....,總共約6、7人,阿昌頭上有點傷,有一個人開始打他,是 麥家維 打他,我整個嚇住,之後就把我帶走了」、「(96年12月22日晚上你有無前往位於三重市○○○街湯城汽車旅館?)有」、「(你前往的時間為何?)晚上10點多」、「(是否記得為何你在前述的時日前往湯城汽車旅館?)去找甲○○,我只是路過,去打聲招呼」、「(你到湯城之後,是到何處去找甲○○?)汽車旅館的房間」、「(你如何知道要去該汽車旅館的房間找甲○○?)丁○○載我過去的,是丁○○知道」、「(當時房間裡面除了你和丁○○之外,還有誰?)甲○○、戊○○、庚○○、林家守、....」、「(你到湯城汽車旅館房間之後,有人離開過該房間嗎?)我沒注意,我很早就走了」、「(請提示台北地檢署97年偵字第3347號卷第15頁第18至24行,你於警詢中,警察有請你詳述你在湯城汽車旅館看到的情形,你說你去汽車旅館找 小融 聊天,後來就一堆人把阿昌押上來,你說裡面有林家守、戊○○、冠廷,他們開始向己○○叫囂,戊○○有動手打他,在戊○○還沒打己○○之前,你有看到己○○頭部就已經流血了,為何與你剛剛所述不同?)我不太記得這件事情,時間太久」、「(你的意思是說你現在不記得,但當時在警詢中做筆錄時記憶比較清楚?)作筆錄當時記憶比較好,因為現在時隔比較久,有點忘記之前發生的事情」、「(是否當天你在現場看見的情形,就如同你於警詢、偵查中所講的情形?)就如我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言」、「(本件發生於00年00月00日及23日,之前你是否認識己○○?)不認識」、「(請提示丙○97偵字第1373
9號卷第163頁第5行以下,你為何在偵訊時能夠證述說10分鐘之後,甲○○又帶很多人來?)10多分鐘包含10分鐘」、「(你當時憑什麼跟檢察官說10分鐘之後是甲○○帶了很多人來?)因為房間是他開的,我那時也只認識他壹個人」、「(後來甲○○有動手打己○○嗎?)應該沒有」、「(你是否認識乙○○?)看過幾面,不熟」、「(你當天有在湯城汽車旅館看到乙○○嗎?)甲○○他們一起回來的時候,我才有看到乙○○」、「(所以你剛剛講甲○○他們一起回來時,有看到乙○○,有可能是他們分別從二個地方回來,可是一起上來,有無這個可能?)可是是乙○○開車載甲○○他們回來的」、「(你當時有無看到戊○○在湯城汽車旅館裡面?)有」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47號偵查卷第59頁及本院卷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96.12.22是你約己○○出來的?)是,....」、「(你如何約己○○?)當天我約己○○到他家樓下還錢給他,林家守、乙○○、庚○○、戊○○,還有....林家守的朋友我不認識,他們就尾隨過來。戊○○問我下來的人是否為 阿菖 ,....,只有戊○○一人打己○○的頭、身體,....」、「(之後去那裡?)....,我跟林家守坐計程車到湯城汽車旅館,到汽車旅館時戊○○....打己○○,....」、「(在汽車旅館打己○○的還有誰?)戊○○....」、「(打完己○○之後去那?)....,我跟林家守坐計程車,乙○○開車載己○○、庚○○、戊○○....,後來車子停在便利商店的對面,....」、「(96年12月22日當天你有打電話找到己○○嗎?)有,是在22日的傍晚」、「(你約何時?)約凌晨12點多」、「(你是幾點打電話找到己○○?)傍晚,大約5、6點」、「(當時你人在何處?)湯城汽車旅館」、「(現場有無其他人?)庚○○、戊○○、林家守、....」、「(你如何跟己○○約?怎麼跟他講?)我說要還他錢」、「(你們23日凌晨如何前往永和市○○街?)坐計程車去。全部的人都是」、「(總共幾個人?)就我們四個,乙○○自己開車過去的」、「(你們四個指誰?)庚○○、戊○○、林家守及我」、「(到現場是幾個人?)就我們四個。乙○○是後來開車到的」、「(你看到他在做什麼?)他開車來載己○○、戊○○、庚○○他們,林家守跟我一起坐計程車」、「(大概幾點離開?)大概凌晨1點多」、「(你們在忠孝街待多久?)大約1、20分鐘」、「....,只有看到戊○○打他」、「(在湯城汽車旅館時,戊○○有無強取己○○所有的項鍊壹條?)沒有,就是打他而已」、「(在本案發生之前你是否認識庚○○?)認識」、「(你們之前交情如何?)就朋友」、「(在忠孝街時你有無看到庚○○做出什麼事情?)當時很亂,戊○○打己○○,他就站在戊○○的旁邊」、「(你有無看到庚○○跟著戊○○一起打己○○?)沒有」、「(在忠孝街現場時,庚○○除了你剛剛所說的這些動作之外,他有無去拿己○○身上的任何財物?)我沒有看到,當時很亂,己○○被打」、「(在你們回到湯城汽車旅館時,你有無看到庚○○打己○○?)沒有」、「「(在湯城汽車旅館時,你有看到庚○○在做什麼?)就坐在旁邊」、「(你們離開湯城汽車旅館之後到何處?)到台北市松山」、「(根據卷內資料,最後是在信義路6段的便利商店有提款,為何是在該地點?)我也不知道為何在那邊」、「(你當時人在何處?)在對街」、「(為何你會在對街?)因為我搭計程車去,就停在對街,他們坐乙○○的車,車就停在便利商店門口」、「(你們到湯城汽車旅館之後,林家守有沒有跟乙○○先離開?)乙○○來來去去。林家守一直待在湯城汽車旅館,沒有出去」、「(從湯城汽車旅館到忠孝街,你們如何過去?)我和林家守、庚○○、戊○○一起坐計程車直接從湯城汽車旅館過去」、「(是否記得你們到忠孝街,下車的順序及林家守作何事?)我先下車過去跟己○○講話,其他三個人一起過來,他們三個人下車的先後順序我不清楚。....」、「(你先下車跟 楊育昌 講話,隔了多久,他們三個人靠過來?)不到五分鐘」、「(之後你們從忠孝街如何又回到湯城汽車旅館?)我和林家守搭計程車」、「(你再回到湯城汽車旅館之後,是你和林家守先回到湯城汽車旅館,還是戊○○、乙○○、庚○○、己○○他們先到?)我和林家守先到」、「(你剛說你欠己○○錢,你為何會欠他錢?)那時候我住外面,要繳房租,就跟他借錢」、「(這筆錢是你自己欠下的,與其他人沒有關係?)是」、「(林家守與乙○○何關係?)林家守是乾哥,乙○○是乾弟」、「(你在信義路六段便利商店的時候,你有無聽到林家守跟綽號 悟偉 的男子說反正沒有地方去,錢也拿到了,人也打了,就放他走好了,接著你看到己○○搭計程車離開,你在信義路六段有沒有聽到看到這些事情?)有」、「(林家守跟綽號悟偉的男子是否就是今日在庭被告林家守及庚○○?)是」、「(請提示本署97年偵字第8647號第105到10
7頁,你在後面有簽名,到底其上記載的內容有無符合你當時陳述的意思?)有」、「(你在湯城汽車旅館時,其他人都在做什麼?)有人在睡覺,有人在聊天」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偵查卷第105、106頁及本院卷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喜美4379-QJ的車子是你開的?)是的」、「(你回到湯城時,你有打己○○嗎?)我沒打,是戊○○用手打己○○的頭,....」、「(己○○在湯城被打的怎樣?)只有流鼻血,....」、「(誰有出手?)戊○○、....」、「....是戊○○跟庚○○、....帶己○○到信義路6段的7-11提款」、「(你的綽號是冠廷嗎?)是」、(你說你拿到4千元?)對,是庚○○拿給我的。但我知道那是己○○的錢,....」、「(為何庚○○要給你錢?)他知道我身上沒錢,但是他也沒欠我錢」、「(還有其他人動手打己○○嗎?)沒有」、(你承認你的行為是共同強盜嗎?)承認」、「(96年12月23日發生何事?)....。後來在汽車旅館,麥家維就打被害人,....」、「(你後來開車載他們去那裡?)五分埔....」、「(你是駕駛喜美汽車?)是」、「(林家守與你有何關係?)他是我乾哥」、「(在96年12月23日你有到湯城汽車旅館過嗎?)有」、「(在湯城汽車旅館的房間是何人租的?)甲○○」、「(甲○○租的,他沒有邀請你,你為何會過去?)我跟甲○○有約」、「(在汽車旅館時,你有聽到甲○○提到己○○的名字嗎?)好像有吧」、「(你事後有拿到四千元嗎?)是林家守給我的」、「(他為何要給你這四千元?)他是我乾哥哥,我身上沒錢,他就給我」、「(本案發生之前,你是否認識庚○○?)認識」、「(本案事發之前你與他認識多久了?)二、三年了」、「(你與他之間有無任何過節、糾紛?)沒有」、「(你剛剛提到四千元,到底是林家守給你的?還是庚○○給你的?)是林家守給庚○○,庚○○再交給我」、「(為何要中間經過庚○○的手?為何林家守不直接給你?)因為林家守先離開」、「(既然是庚○○交給你的,你為何會認定那是林家守給你的?)是庚○○跟我說的」、「(庚○○如何跟你說的?)他拿給我的時候,跟我說是林家守給我的」、「(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卷第82頁第5行以下,你於97年3月13日警詢筆錄中說,庚○○有參與本案,是甲○○找他一起去的。你剛剛回答說你不知道庚○○有參與,為何與你上開警詢所述不符?)他們有一起去永和忠孝街這邊,應該是也有參與本案」、「(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庚○○有去忠孝街,所以你在警詢時才會這樣回答?)是的」、「(96年12月22日晚上直到23日凌晨,你總共去過湯城汽車旅館幾次?)二次」、「(你是哪一次看到己○○在湯城汽車旅館內的?)第二次」、「(你第一次到湯城汽車旅館時,林家守有無在旅館內?)在」、「(你第一次要離開旅館的時候,林家守離開了沒?)還沒」、「(這次你們是如何離開的?總共搭幾部車離開?)....。我自己有開車,我車上有我、戊○○、己○○。其他的人搭計程車」、「(你剛剛說你因為身上沒錢,林家守拿錢給你,你在何時跟林家守說你沒錢的?)我沒有跟林家守說我身上沒錢,....」、「(你不是說林家守把錢交給庚○○嗎?)是的」、「(96年12月23日之前,己○○認識本案被告中的何人?)我、甲○○」、「(你剛剛說你們大家要一起離開湯城汽車旅館時,你開車載戊○○、己○○,其他人搭計程車,當時你們的地點是否要去台北市的五分埔?)沒有指定要去哪裡,只是我們一起都要回松山而已」、「(你們要一起回松山的何處?)我住在松山」、「(接著你們又從五分埔去了信義路6段的那家便利商店嗎?)我停在附近,他們自己走過去」、「(你剛剛說你不記得到信義路6段的便利商店是何人下車去提款,而你在上開偵訊過程中,你回答檢察官說戊○○、庚○○、甲○○帶己○○去信義路6段7-11提款,你當時回答檢查官的內容是當天的事發過程嗎?)我是說我看到他們四個人一起往便利商店走」、「(你剛剛不是說林家守交給庚○○,庚○○又交給你四千元?)是林家守給我的」、「(到底庚○○有無交給你四千元?)是林家守交給庚○○,麻煩庚○○交給我的」、「(所以你於97年9月9日準備程序時說當天庚○○沒有交給你四千元,不是事實?)對」、「(你剛剛說林家守要庚○○拿四千元給你,庚○○是在何處拿這四千元給你的?)我忘記了」、「(他交給你這四千元的時間,是在離開上開信義路6段便利商店之後嗎?)我記得好像是」、「(是否是當天?)好像是」、「(離開之後庚○○如何把四千元交給你的?)我們又到另外一個地方,我們在那邊碰頭,他拿給我的,但我忘記是哪個地方」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2號偵查卷第57至5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47號偵查卷第60、61頁及本院卷98年9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林家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己○○?)不認識」、「(96年12月22日晚上直到23日凌晨,你有無到過永和市○○街○○巷○○弄○號附近?)應該有」、「(時間是否記得?)不記得」、「(你當天為何去上開地點?)去打己○○」、「(當天跟你去前述忠孝街的人有誰?)我是自己壹個人去的。我到那裡的時候,戊○○、庚○○、甲○○他們都在那邊。....」、「(你們當天去忠孝街的時候,有碰到己○○嗎?)有」、「(你們在何處碰到己○○?)路邊公寓騎樓下」、「(你說你們當天去忠孝街那裡是要打己○○,後來你們遇到己○○,誰出手打己○○?)戊○○。我只記得他,其他人沒有印象」、「(戊○○打完己○○之後,你們接下來去何處?)湯城汽車旅館的樣子」、「(己○○有無跟你們去?)有」、「(為何己○○會跟你們去湯城汽車旅館?)....,己○○最後跟我們一起走就對了」、「(連同你、己○○在內,總共有六個人,是從忠孝街離開要去湯城汽車旅館,你們如何前往湯城汽車旅館的?)我和甲○○是一起搭計程車。....」、「(你們到達湯城汽車旅館之後,有發生何事?)就打己○○」、「(誰打己○○?)戊○○。....」、「(戊○○在湯城汽車旅館打己○○時,其他人在做何事?)我在旁邊看,....」、「(之前你在準備程序跟法官說甲○○他們後來又把己○○帶去台北市○○路○段○○號便利商店,你有跟著去,你說你上乙○○開的車就睡著了,有無此事?)....,應該是這樣沒錯,....」、「(誰送你回家?)乙○○」、「(你有無打己○○?)沒有」、「(你之前跟檢察官說你們到忠孝街就是要打己○○這句話是不實在的?)是事實」、「(你看到己○○為什麼不打?)因為他當時只有壹個人」、「(在湯城汽車旅館,你有無在現場過?)有」、「(你們當時如何約要去湯城汽車旅館?)當時好像有人講。我最後離開忠孝街是和甲○○一起搭計程車前往湯城汽車旅館」、「(你們大家都有約好要去那個地方嗎?)應該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6年12月23日你有無到三重湯城汽車旅館過?)有」、「(你跟誰去的?)我跟庚○○去的,還有誰我忘記了」、「(在庭其他三位被告中,你於湯城汽車旅館有無看到?)都有」、「(後來你們有到永和市○○街○○巷○○弄○號嗎?)有」、「(在上開處所樓下,有無人動手打己○○?)有。就只有我一人,沒有其他人」、「(當時你有拿任何工具打己○○嗎?)沒有」、「(你當時在打人的時候,大家相互都離得很近?)對」、「(彼此做什麼動作都看得到?)應該是」、「(你們在打完己○○之後,有無把他帶回湯城汽車旅館?)有」、「(他在湯城汽車旅館時,你是否有再出手打他?)有」、「(你有無跟他們一起去?)有」、「(甲○○有無跟你們一起走?)有」、「(你剛剛說你在忠孝街、湯城汽車旅館都有打己○○,你打他是否是有人叫你打他?)沒有」、「(庚○○有無要你打己○○?)沒有」、「(所以你打己○○是你自己的意思?)對」、「(甲○○、林家守、庚○○、乙○○、你共五個人,是如何前往永和市○○街現場的?)我、庚○○、林家守是搭計程車去的,....」、「(己○○是否與你們同車?)是的」、「(在湯城汽車旅館時,林家守後來有無到場?)好像有」、「(離開湯城汽車旅館時,你們是搭乘幾部車子離開的?)二部」、「(己○○有無跟你同車?)好像有,....」、「(依照你剛剛所說,你除了在忠孝街打己○○外,在湯城汽車旅館也有打他,但是你說你之前沒有跟他衝突糾紛,那你為何要打他?是否是有人要你打他?)....,之後己○○在他家樓下那邊對林家守他們講話不客氣,我就過去動手打他」、「(你知道乙○○開的汽車是白色喜美轎車嗎?)知道」、「(乙○○當時有開車跟你們一起去信義路6段那裡嗎?)有」等語(見本院卷98年9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綽號為何?)悟偉」、「(96年12月23日你有無在三重市湯城汽車旅館?)有」、「(與林家守來的是否還有他的朋友?)還有很多人,但是我都不認識,我只認識林家守」、「(與林家守一起來的人中,當時是否有人掏槍出來?)我當時好像聽到有人講有人帶槍,但我不確定是誰講的」、「(到湯城汽車旅館的時候,你在那裡有無看到有人拿槍出來?)沒有」、「(你如何從湯城汽車旅館到己○○的永和忠孝路家裡樓下?)我忘記是搭計程車或是搭別人的車」、「(你是壹個人單獨過去或是和誰二個或三個一起過去?)好像有我、甲○○、林家守、戊○○一起去」、「(後來你們在湯城汽車旅館後,為何又離開湯城汽車旅館?又要到哪裡去?)因為退房時間到了,房間是甲○○租的,甲○○沒有要續租。....」、「(你是否知道乙○○有無一起到松山去?)有,我到松山我有看到他」、「(當天最後據你的警詢筆錄中說,你有給乙○○3000元,後來在偵查中檢察官問你,你又說給他4000元,到底給他的金額多少?)我記得有給他錢,但是實際上我拿多少錢給他我忘記了」、「(你剛說你到忠孝街的時候,當時戊○○已經在現場了?)是」、「(在三重湯城汽車旅館時,戊○○也在旅館裡面嗎?)有」、「(在湯城汽車旅館有沒有人打己○○?)有,戊○○,沒有其他人」等語(見本院卷98年11月5日審判筆錄)及證人 王喆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6年12月15日直到同年12月25日這段期間內,你有無前往過三重市○○○街的湯城汽車旅館?)有」、「(在上開期間內,有無因為去找乙○○而前往湯城汽車旅館?)有」、「(在96年12月間你是否認識己○○?)不認識」、「(後來己○○有和戊○○等人回到湯城汽車旅館,當時你有無在湯城汽車旅館裡面?)有」、「(戊○○等人和己○○回到湯城汽車旅館房間之後,他們在房間作何事?)打架,戊○○打己○○一下而已」、「(你何時離開湯城汽車旅館?)戊○○打己○○後我就帶著那個女生離開了」、「(你剛說你之所以去湯城汽車旅館是要去找乙○○,所以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見到乙○○過?)我要走的時候,我在湯城汽車旅館門口遇到乙○○,....」、「(你之後有無看到己○○去哪裡嗎?)沒有,我就走了,我不知道他們去哪裡」、「(你走之前,有無看到己○○被其他人打?)沒有,我也沒有注意。戊○○在房間裡面打己○○那一下,己○○的項鍊就斷掉了,差一點打到我,我跟他們不熟,我覺得場面不對,我就先走了」、「(你剛說戊○○毆打己○○時,項鍊斷掉,飛到你這邊來,差一點打到你,詳細情形為何?)沒有注意,當時戊○○在我的左手邊打己○○一下,項鍊就飛過我面前,到我右手邊去,差一點打到我」、「(戊○○是因為要搶己○○的項鍊才這樣做嗎?)應該不是」、「(事後那條項鍊在何處?)我不知道,我已經走了」、「(你剛說偵查中說推了己○○一下,戊○○出手打己○○,地點為何?)在湯城汽車旅館外面」、「(證人己○○於98年2月17日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作證時檢察官問他他在偵查中說林家守搶他脖子上項鍊的事情,己○○於本院作證時答稱好像不是林家守搶走他的項鍊,是他到達湯城汽車旅館時原本就在房間內的那位男子,是否你搶他的項鍊?)不是我」等語(見本院卷98年11月5日審判筆錄),均相符合,且互核一致,復有告訴人己○○於上開時地持用其姊楊淑茹所有0000000000000帳號提款卡,自該店內之自動付款設備前先後各領取現金20000元及9000元之存褶影本乙份(惟因告訴人提款當日為星期日,故入帳日期為翌日即96年12月24日),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確曾於上開時地假藉償還告訴人己○○5000元,再與林家守、被告戊○○、庚○○3人一同搭計程車前往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與告訴人己○○見面,後被告戊○○即動手毆打告訴人己○○,再一同將告訴人己○○帶往湯城汽車旅館房內,被告戊○○又在上開房內動手毆打告訴人己○○,後林家守與被告甲○○、戊○○、庚○○、乙○○4人分乘由被告乙○○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及計程車,一同再將告訴人己○○帶往台北市○○路○段○○號附近之便利商店處停車,由告訴人己○○下車前往該便利商店內持用其姊楊淑茹所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之提款卡,自該店內之自動付款設備前先後各領取現金20000元及9000元(按上開款項再經庚○○轉交予林家守,後由林家守再交付其中4000元予庚○○轉交乙○○收受)後,被告戊○○始讓告訴人己○○自行離去等情,應堪認定。
㈢又告訴人己○○於上開時地遭林家守及被告甲○○、戊○○
、庚○○、乙○○強5人先後強取財物時,己陷於不能抗拒乙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中證稱:「....,戊○○看到我手上戴金手鍊、口袋的現金、包包裡頭的東西都被他拿走」、「(你當時有反抗嗎?)不敢,因為他們人多又拿槍,他們搶走我現金1萬1、1萬2,金手鍊1條、身分證、家裡機車鑰匙。搶完東西後又繼續打,....」、「....,在我家被搶走的是手鍊」、「有人要我打電話給我女朋友,要我女朋友拿錢過來,但是我的手機掉了,....」、「....,打完後他們押我到信義路6段,....。有人要我去領錢,我就到7-11領錢,領了兩次,一次2萬,一次9千。
領完之後我拜託他們讓我走,他們就讓我走」、「(冠廷有打你嗎?)沒有,他只有開車」、「我要提出強盜告訴」、「(請描述當天你遭搶的經過情形?)....,我有看到其中一個站在最外面的人拿槍亮出來,....,的過程中他看到我手上有金手鍊,他就拔下或扯斷搶走我的金手鍊,他又翻我的口袋,發現我口袋有現金1萬3千多元,他就把這些現金拿走,後來他又把我斜背在身上的包包拿去,因為當時我被打倒在地上,他就把我身上的包包拿去,好像有翻包包裡面的東西,他拿走包包裡面的身分證及摩托車鑰匙,包包就丟還給我,....,然後他要把我押走,在押往路邊的途中,就有一台白色的喜美轎車出現,『麥家偉』及另一個男子就把我押上那台白色的喜美車子」、「(剛才所說亮槍的人是何人?)就是在庭的被告庚○○」、「(你所述自稱是『麥家偉』的男子打你時,其他人有出手打你或是口出惡言嗎?)拿槍的那個人有講,但是他講什麼我忘記了。....」、「(拿槍的那個人說的是哪方面的話?)類似恐嚇的話」、「(剛剛你所述那個拿槍的人做什麼動作?)他沒有靠近」、「(他把槍擺放在何處?)我只有看到他拿槍出來,後來我被打的時候,我就沒有注意」、「(你所謂被押上車子,是如何押法?)他們一群人叫我走,我能不走嗎。我忘記我的身體或是手有無被架住」、「(為何要去湯城?)我不知道,我被他們押上車的」、「(到湯城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我還是被他們押著,....」、「....,因為我當時已經被打得算是意識不清了」、「(你一再供述現場有人拿槍,你當時是否可以離開現場?)沒辦法」、「(你看到拿槍的人亮槍,他是從何處拿出槍的?)應該是從包包內拿出來的,但我忘記是背包或是手提包」、「(請描述那個包包的大小?)大小大約是法庭螢幕的一半」、「(你如何確定那是槍?)看起來就像是一把槍」、「(請形容你看到那把槍的顏色?)好像是黑銀色,有黑有銀」、「(請確認拿槍那個人拿槍亮槍的動作為何?)他就從包包內拿槍出來,槍實際上有沒有對著我我不清楚,他就是用手拿著,我忘記他亮槍有無什麼動作」、「(你看到他亮槍的時間前後多久?)不到十秒鐘我就被打到地上了,之後我就一直倒在地上,在地上被打,所以我看不到」、「(你剛剛說拿槍的人有說一些類似恐嚇的話,你現在是否記得他說了什麼話?)我現在忘記了」、「(你的內容既然忘記了,你如何確認那是恐嚇的話?)這麼多人衝過來,又拿著一把槍,你覺得他說的話會好聲好氣嗎」、「(所以你剛剛所說恐嚇的話,是根據你剛才說他們衝過來,又拿著一把槍的狀況嗎?)他亮槍出來就跟我說恐嚇的話,接著我就被打」、「(你說在忠孝街的現場,你的身分證、機車鑰匙、現金被戊○○拿走,他拿走之後如何處理這些東西?)他好像有交給其他人,但是他交給誰我不清楚」、「(請提示北檢97年度偵字第3347號卷第12頁第10行起之警詢筆錄,警察問你案發時歹徒的特徵,你說持槍男子接近170公分,瘦瘦的。這段話是否是你於警詢的陳述?)是的」、「(你剛剛所提瘦瘦的,你在當時所謂的『瘦瘦』的是什麼意思?)就是不胖」、「(在庭被告庚○○,是符合你當時所謂瘦瘦的意思嗎?)他當時比現在還瘦」、「(他是否符合你警詢時所說接近170公分?)我當時是目測」、「(你後來在被帶到湯城旅館的時候,庚○○有對你任何言語、身體上的威脅動作嗎?)有講話,但是我忘記他講什麼」、「(他講的話,會讓你覺得他在恐嚇你嗎?)會」、「(後來你最後到了信義路便利商店時,你在商店內有無看到庚○○?)好像有」、「(你還記得他當時在做什麼嗎?)不記得了」、「(庚○○有在你提款的時候站在你旁邊嗎?)我不記得了」、「(你剛才說離開忠孝街現場時,是被告戊○○跟一個男子押你上車,另一個男子是何人?是否是在庭的被告當中一人?)我不確定是否是在庭的被告,我只知道那個人大約170公分高,瘦瘦的」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偵查卷第111、112、113頁及本院卷98年2月17日審判筆錄)明確,核與證人辛○○於偵查中證稱:「(他們是用押的把阿昌帶上來嗎?)是,一堆人把他圍住」、「(請提示台北地檢署97年偵字第3347號卷第15頁第18至24行,你於警詢中,警察有請你詳述你在湯城汽車旅館看到的情形,你說你去汽車旅館找小融聊天,後來就一堆人把阿昌押上來,你說裡面有林家守、戊○○、冠廷,他們開始向己○○叫囂,戊○○有動手打他,在戊○○還沒打己○○之前,你有看到己○○頭部就已經流血了,為何與你剛剛所述不同?)我不太記得這件事情,時間太久」、「(你的意思是說你現在不記得,但當時在警詢中做筆錄時記憶比較清楚?)作筆錄當時記憶比較好,因為現在時隔比較久,有點忘記之前發生的事情」、「(是否當天你在現場看見的情形,就如同你於警詢、偵查中所講的情形?)就如我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言」、「(請提示丙○97偵字第13739號卷第163頁第5行以下,你為何在偵訊時能夠證述說10分鐘之後,甲○○又帶很多人來?)10多分鐘包含10分鐘」、「(你當時憑什麼跟檢察官說10分鐘之後是甲○○帶了很多人來?)因為房間是他開的,我那時也只認識他壹個人」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47號偵查卷第59頁及本院卷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只有戊○○一人打己○○的頭、身體,庚○○拿槍指著己○○,並搶他的錢包和身上的東西,手鍊是己○○事後告訴我的,....」、「(在汽車旅館打己○○的還有誰?)戊○○....」、「(打完己○○之後去那?)....,庚○○帶己○○去提錢,是庚○○....告訴我的」、「(總共幾個人?)就我們四個,乙○○自己開車過去的」、「(你們四個指誰?)庚○○、戊○○、林家守及我」、「(當天你有無看到庚○○有無帶任何武器、兇器或是任何工具?)那裡很暗,他的包包裡面好像有1把槍,只是不知道真的還是假的」、「(如果你剛剛說的好像有一把槍放在包包裡面,你為何有看到?)他有拿出來一下又放回去」、「(你剛剛說拿出來一下又放回去的時間,大概多久?)不到一分鐘」、「(在這不到一分鐘的期間內,你說拿出來又放回去,他除了拿出來之外有無作任何動作?)沒有」、「(你看到他拿出來你所謂的那把槍,有無比著己○○?)沒有」、「(你是否知道己○○後來有下車進便利商店的事情嗎?)....,我跟己○○通電話,他跟我說他被搶,還有被帶去領錢,....」、「(請提示丙○97年偵字第8647號第32頁倒數第6行起,97年2月25日在警詢中,警員問你當時的情形,你回答說此時我看到戊○○動手打阿菖,悟偉手持槍比著阿菖,另一個林家守的小弟並沒有動手,當阿菖被打得倒在地上,此時悟偉及林家守的小弟就強行搜刮阿菖身上的財物,這裡面所講的悟偉是指誰?)庚○○」、「(為何你在警詢中此段陳述跟你剛剛回答不一樣,我剛有問你庚○○有無拿槍比阿菖,我問你庚○○有無強取己○○身上的財物,你都說沒有,為何與警詢中所述不同?)沒有比,只是拿出來一下而已」、「(庚○○有無搶取己○○的財物?)庚○○有拿己○○的包包起來看,....」、「(請提示丙○97年偵字第8647號第33頁倒數第7行起,你回答說我看到悟偉帶著阿菖進到超商內提款,出來後我看到悟偉有拿錢給林家守看,並對他說錢拿到了,與你剛剛所述不同,為何如此?)作筆錄之前,就是事情發生的那一天,己○○跟我形容帶他進去那個人長怎樣,我就說可能是悟偉,後來是庚○○帶著己○○過來對街我這邊。錢的話也是己○○跟我講的,他被搶走什麼東西,被領多少錢。我有看到庚○○拿錢給林家守看,並聽到他對林家守說錢拿到了」、「(你沒有看到庚○○帶己○○進去超商提款,你為何會看到庚○○拿錢給林家守看這件事情?)因為庚○○帶己○○過來的,他手上有拿錢」、「(庚○○手上拿的錢,你看到大約有多少?)我不清楚」、「(面額是多少?)都是1000元」、「(請提示上開偵卷第106頁,你於97年4月8日偵訊筆錄中該頁第4個問答,檢察官問說打完己○○之後去哪?你回答說庚○○繼續搶己○○的錢,要換地點,你是什麼依據說庚○○要繼續搶己○○的錢?)應該是說要換地點,....」、「(你的意思是說庚○○也要打己○○?)不是,因為當時不知道要去哪裡,庚○○講壹個地方,所以我們才會到松山。庚○○沒有要打己○○」、「(你說己○○有跟你說他被帶到超商去提款,他有無跟你說是哪壹個銀行的帳戶被提走?)沒有。他只有跟我說什麼東西被搶走」、「(他跟你說多少金額被提走?)他當時有講,我現在忘記了」、「(是否記得你們到忠孝街,下車的順序及林家守作何事?)我先下車過去跟己○○講話,其他三個人一起過來,他們三個人下車的先後順序我不清楚。....」、「(你先下車跟楊育昌講話,隔了多久,他們三個人靠過來?)不到五分鐘」、「(己○○是自願前往湯城汽車旅館的嗎?)應該不是」、「(所謂應該不是,是說他被強押去湯城汽車旅館還是有其他原因?)....,就是叫他走」、「(己○○後來從湯城汽車旅館到信義路六段的便利商店,己○○是自願前往的嗎?)不是」、「(你在信義路六段便利商店的時候,你有無聽到林家守跟綽號悟偉的男子說反正沒有地方去,錢也拿到了,人也打了,就放他走好了,接著你看到己○○搭計程車離開,你在信義路六段有沒有聽到看到這些事情?)有」、「(林家守跟綽號悟偉的男子是否就是今日在庭被告林家守及庚○○?)是」、「(請提示本署97年偵字第8647號第105到
107頁,你在後面有簽名,到底其上記載的內容有無符合你當時陳述的意思?)有」、「(你剛回答檢察官問題說97年
4月8日偵訊筆錄內容符合你當時的意思,但是這裡面偵訊筆錄第105頁倒數第2行起,筆錄記載庚○○拿槍指著己○○,並搶他的錢包及身上的東西,這段供述與你今日在當庭所說的不同,何者為真?)庚○○是拿己○○的包包起來看,....」、「(筆錄內記載庚○○有拿槍指著己○○,是否如此?)庚○○有拿槍出來,但沒有比著己○○」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偵查卷第105、106頁及本院卷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聽甲○○講戊○○跟他的朋友庚○○有搶己○○的....、金手鍊、現金」、「(後來為何放掉己○○?)....,己○○就沒一起回來了,我問戊○○己○○人呢?他告訴我錢領一領就可以放他走了」、「(領了錢之後,被害人有拜託麥家維放他走?)是,....,我聽到他們在後面講」、「(在汽車旅館時,你有聽到甲○○提到己○○的名字嗎?)好像有吧」、「(你既然真的沒有看到槍,為何於97年3月13日於偵訊時會供稱你看到戊○○拿槍出來要嚇己○○的話?)因為警詢筆錄時是這樣做的,所以我就照原本講」、「(那為何筆錄上你會這樣回答?)我是說好像有聽到」、「(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9592號卷第58頁第3行起,你回答檢察官說,你聽甲○○說戊○○跟庚○○有搶己○○的一條銀項鍊、金手鍊及現金。甲○○是否真的有這樣告訴你?)我好像有聽他講」、「(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9592號卷第59頁第4行以下,檢察官問你誰帶己○○去提款,你說第一次提款是己○○自己拿提款卡給戊○○,有提款但提多少錢你不知道。第二次是戊○○跟庚○○、甲○○帶己○○到信義路6段的7-11提款。為何跟你剛剛所述你都沒有看到不符?)....。第二次我車停很遠,我看他們走過去,有沒有跟己○○一起去領錢我不知道」、「(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9592號卷第59頁第15行以下,檢察官問你說你拿到這四千元,你回答說對,是庚○○拿給你的,你知道是己○○的錢,但你不認為是分贓。你剛剛說你不知道是己○○的錢,為何你於偵訊時又說你知道是己○○的錢?)我於偵訊時說錯了」、「(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卷第82頁第5行以下,你於97年3月13日警詢筆錄中說,庚○○有參與本案,是甲○○找他一起去的。你剛剛回答說你不知道庚○○有參與,為何與你上開警詢所述不符?)他們有一起去永和忠孝街這邊,應該是也有參與本案」、「(你第一次到湯城汽車旅館時,林家守有無在旅館內?)在」、「(你第一次要離開旅館的時候,林家守離開了沒?)還沒」、「(這次你們是如何離開的?總共搭幾部車離開?)....。我自己有開車,我車上有我、戊○○、己○○。其他的人搭計程車」、「(你剛剛說你們大家要一起離開湯城汽車旅館時,你開車載戊○○、己○○,其他人搭計程車,當時你們的地點是否要去台北市的五分埔?)沒有指定要去哪裡,只是我們一起都要回松山而已」、「(你們要一起回松山的何處?)我住在松山」、「(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9592號第58頁倒數第9行至第11行,檢察官問說載他們去提款,戊○○在車上有向己○○要提款卡,己○○就把提款卡交給戊○○,你還說你以為是己○○要賠戊○○錢。為何與你前述不同,是否又是你記錯了?)我在偵訊時是說戊○○好像有跟他要,我忘記我當時為何這樣說」、「(同一天檢察官還有問你誰要你載他們去的,你說是甲○○提議去五分埔,戊○○要你載他們去五分埔。到底當天的情形為何?)應該是大家都要回松山,除了我之外,庚○○也住在松山」、「(接著你們又從五分埔去了信義路6段的那家便利商店嗎?)我停在附近,他們自己走過去」、「(你剛剛說你不記得到信義路6段的便利商店是何人下車去提款,而你在上開偵訊過程中,你回答檢察官說戊○○、庚○○、甲○○帶己○○去信義路6段7-11提款,你當時回答檢查官的內容是當天的事發過程嗎?)我是說我看到他們四個人一起往便利商店走」、「(在96年12月23日案發之前,庚○○有無欠你錢?)沒有。(改稱)我忘記了」、「(你剛剛提到四個人跟己○○一起下車到信義路6段的便利商店,你於法院97年9月9日準備程序中說楊)我說己○○一個人進入便利商店是在五分埔的中坡北路那育菖有下車自行一個人進入便利商店。為何二者所述不同?邊的便利商店,不是信義路6段那邊的便利商店」、「(林家守於本院97年12月3日準備程序時說,在便利商店前時,他在你的車上睡著了,後來他醒來的時候,你跟他說庚○○要拿錢還給你,他問你「庚○○怎麼會有錢還你」,你說是庚○○跟戊○○搶己○○的錢,與你剛才陳述林家守要庚○○拿錢給你不同,是你陳述的正確?還是林家守所述正確?)我所述正確,我不知道林家守為何這樣說」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9592號偵查卷第58、5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47號偵查卷第61頁及本院卷98年9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上開處所樓下,有無人動手打己○○?)有。就只有我一人,沒有其他人」、「(你們在打完己○○之後,有無把他帶回湯城汽車旅館?)有」、「(他在湯城汽車旅館時,你是否有再出手打他?)有」、「(你有無跟他們一起去?)有」、「(甲○○有無跟你們一起走?)有」、「(依照你剛剛所說,你除了在忠孝街打己○○外,在湯城汽車旅館也有打他,但是你說你之前沒有跟他衝突糾紛,那你為何要打他?是否是有人要你打他?)....,之後己○○在他家樓下那邊對林家守他們講話不客氣,我就過去動手打他」、「(你知道乙○○開的汽車是白色喜美轎車嗎?)知道」、「(他被你打到鼻子、嘴角都流血了,你覺得他還是自願跟你們去的嗎?)應該不是」等語(見本院卷98年9月8日審判筆錄)及證人王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提示本署97年偵緝字第2010號卷第18頁倒數第2至3行,偵查中檢察官問你有無與甲○○等人共同謀議強盜己○○,你回答說沒有,是甲○○提議要去搶己○○,當時有我、戊○○、庚○○、林家守等人在場,你沒有一起參與討論,在汽車旅館討論,這裡所提到的汽車旅館是否是湯城汽車旅館?)是」等語(見本院卷98年11月5日審判筆錄),均相符合,並互核一致,是被告甲○○於上開時地約同告訴人己○○見面後,除與林家守、被告戊○○、庚○○3人一同前往,並由被告戊○○動手毆打告訴人己○○之外,被告庚○○復持上開槍枝外形之不明器物站在一旁口出惡言,由被告戊○○強取告訴人己○○所有上開黃金手鍊及現金1萬餘元及其等事後再將告訴人己○○從湯城汽車旅館帶往台北市○○路○段○○號附近便利商店內,由被告戊○○、庚○○2人帶同前往自該店內之自動付款設備領出20000元及9000元交予被告庚○○等情以觀,告訴人己○○當時在客觀上顯已因遭施用上開強暴手段,致陷於不能抗拒之境,至為顯然,而堪認定,是被告4人均辯稱當時告訴人己○○係自願與其等前往湯城汽車旅館,均未以強暴手段,致告訴人己○○陷於不能抗拒,而強取告訴人己○○身上財物云云,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㈣雖被告甲○○辯稱其當時係遭同案被告林家守持槍脅迫,始
會不得已打電話約告訴人己○○見云云、被告乙○○辯稱其並未到過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係後來甲○○打電話給他,才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到湯城汽車旅館房內云云及被告庚○○亦辯稱其當時並未手持形似槍枝之不明器物口出惡言云云,惟被告甲○○、乙○○、庚○○3人所涉上開犯行,亦據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甲○○一個人站在旁邊好像很害怕,但是我沒有看到有人押著他,....」、「....,拿槍跟甲○○走最前面,拿槍的人沒押甲○○,甲○○乖乖跟他們走,....」、「....,打完後他們押我到信義路6段,....,坐冠廷的車子,戊○○坐前座,我坐在戊○○的後面,....」、「(請描述當天你遭搶的經過情形?)當天甲○○打電話給我說要還我錢,我們約在我家樓下,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到了時間我在樓下等他,當時他已經過來了,....,我有看到其中一個站在最外面的人拿槍亮出來,....」、「(你剛才所說亮槍的人是何人?)就是在庭的被告庚○○」、「(甲○○當時在做什麼動作?)他就在我旁邊站著,沒有做什麼」、「(你剛說你坐上一台喜美的車子,駕駛是何人?)冠廷。我當時被押往路邊,快到路邊的時候他車子才出現,我就被押上那台車子,本來好像原本要坐計程車的樣子,後來那台白色車子就出現」、「(同車的有何人?)開車的是冠廷,副駕駛座是戊○○,我坐在右後座,我左手邊的人我忘記是誰了,不是拿槍那個人,那個人坐計程車,....」、「(為何要去湯城?)我不知道,我被他們押上車的」、「(到湯城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我還是被他們押著,....。後來在那邊待沒有多久,他們又叫我上剛剛那台白色的喜美轎車,我不記得是哪位要我上車,我又被押到台北市○○路,本來是要去一棟大樓,好像是國宅,....,當時車上駕駛一樣是冠廷,副駕駛座是戊○○,我旁邊還有人,但是我忘記是誰。....」、「(戊○○打你的時候,其他人在旁邊做什麼?)在看吧」、「(到信義路去提款的時候,甲○○有無押著你去提款?)沒有,但甲○○好像有去信義路那裡」、「(甲○○只是打電話給你約你出來在樓下說要還錢,所以你才下樓的?)對」、「(你下樓說跟甲○○談了不到三句話就發生你被打的事情,當時的情況是否很突然?)是的」、「(你被打的時候,你看到甲○○的反應很害怕,你現在回想當時甲○○打電話給你,約你說要還錢,是他的本意還是他被脅迫?)我不清楚」、「(你事後有無問甲○○,當天為何要打電話約你出來?)我後來有問他,他說他被人家脅迫。因為他從晚上7、8點就跟我聯絡說要還我錢,結果拖到隔天1點多的時候才碰面,我也不知道他到底是否被脅迫」、「(甲○○在你被打完之後,他是跟拿槍的人一起走的?)是的。我知道他跟拿槍的人一起往路邊走,後來我上車,我猜想他應該是坐計程車」、「(請提示上開偵卷第112頁第1行起,你在檢察官偵訊時,你對這個過程陳述拿槍的人沒押甲○○,甲○○乖乖跟他們走。當時你的意思為何?)他們沒有押甲○○,但是他跟在旁邊一起走」、「(甲○○當時能夠不跟拿槍的人一起走嗎?)我不清楚」、「(甲○○沒有打你,也沒有搶你,你認為他與其他本案被告是否有講好要故意設計你?)我不清楚」、「(甲○○在有人拿槍的現場,他是否可以離開?)我不清楚,因為他看著我倒在地上,他就站在我旁邊」、「(你確定你離開忠孝街現場,到湯城旅館的時候,是如何離開?跟何人一起離開?)跟戊○○、冠廷、還有一名男子搭白色喜美轎車到湯城旅館」、「(你跟乙○○是朋友的關係嗎?)是的」、「(當時你看到乙○○開一輛喜美的白色轎車來,你上那台車,你認為乙○○是來做什麼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是否跟他們是一夥的」、「(從忠孝街到湯城的車上,乙○○是否有與你交談?)沒有」、「(到了湯城之後,乙○○有跟你任何交談嗎?)沒有」、「(後來你從湯城離開之後,又搭上乙○○的車,你出了湯城的時候,乙○○的車子已經停在那邊在等你了,還是乙○○才去開車出來的?)我出來的時候車子剛到,乙○○在車上開車」、「(在車上直到你到便利商店的過程中,乙○○有跟你有任何言語交談嗎?)沒有」、「(你在發生這個案子之前,你是否認識被告庚○○?)不認識」、「(請確認拿槍那個人拿槍亮槍的動作為何?)他就從包包內拿槍出來,槍實際上有沒有對著我我不清楚,他就是用手拿著,我忘記他亮槍有無什麼動作」、「(後來你最後到了信義路便利商店時,你在商店內有無看到庚○○?)好像有」、「(你說本件六位被告你只認識甲○○、乙○○,在本件案發之前,你跟甲○○、乙○○有無發生任何糾紛?)跟甲○○沒有,與乙○○因為他跟我借錢的事情在電話中起過口角,但是本案發生之前很早就有談和了」、「(在本案發生之前,你有積欠甲○○、乙○○任何債務嗎?)沒有」、「(你剛剛說甲○○跟你之間沒有任何糾紛?)有借貸,但是沒有糾紛」、「(他說要還你錢,真的是事實?)當下我認為他真的是要還我錢」、「(你的意思是接到甲○○的電話,當下你認為甲○○是真的要還你錢,沒有其他的目的?)是的」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467號偵查卷第11
1、112頁及本院卷97年2月17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只有戊○○一人打己○○的頭、身體,庚○○拿槍指著己○○,....」、「(之後去那裡?)乙○○開車載己○○、戊○○....到湯城汽車旅館,....」、「(請提示丙○97年偵字第8647號第32頁倒數第6行起,97年2月25日在警詢中,警員問你當時的情形,你回答說此時我看到戊○○動手打阿菖,悟偉手持槍比著阿菖,另一個林家守的小弟並沒有動手,當阿菖被打得倒在地上,此時悟偉及林家守的小弟就強行搜刮阿菖身上的財物,這裡面所講的悟偉是指誰?)庚○○」、「(筆錄內記載庚○○有拿槍指著己○○,是否如此?)庚○○有拿槍出來,但沒有比著己○○」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偵查卷第105、106頁及本院卷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林家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跟你去前述忠孝街的人有誰?)....。我到那裡的時候,戊○○、庚○○、甲○○他們都在那邊。....」、「(之前你以被告身分在準備程序時,你跟法官說乙○○當時也在現場,你是後來搭計程車到忠孝街,才和庚○○、甲○○、戊○○、乙○○四人碰面,到底乙○○當時有無在場?)應該有在」、「(甲○○說是你拿手槍逼他要打電話約己○○在忠孝街那裡見面,有無此事?)沒有」、「(既然沒有,為何甲○○要這樣說?)不知道」、「(你有打電話告訴乙○○說要去忠孝街那個地方嗎?)好像有」、「(你們大家都有約好要去那個地方嗎?)應該是這樣」、「(乙○○到底有無去忠孝街?)有,我有看到他」等語(見本院卷98年6月1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己○○被打的地方,一共有幾個人在?)連己○○共有六個人,有我、林家守、庚○○、甲○○、己○○、乙○○」、「(你知道乙○○開的汽車是白色喜美轎車嗎?)知道」、「(乙○○當時有開車跟你們一起去信義路6段那裡嗎?)有」等語(見本院卷98年9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到湯城汽車旅館的時候,你在那裡有無看到有人拿槍出來?)沒有」、「(你是否知道乙○○有無一起到松山去?)有,我到松山我有看到他」、「(為何你在準備程序中如此陳述,剛才在證述時又說你拿給乙○○的錢是你自己擺攤的錢?)我記得我有拿錢給乙○○沒錯,到底是否是林家守叫我拿給他,是不是林家守拿給我的,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98年11月5日審判筆錄)、證人王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偵查中檢察官問你有無與甲○○等人共同謀議強盜己○○,你回答說沒有,是甲○○提議要去搶己○○,當時有我、戊○○、庚○○、林家守等人在場,你沒有一起參與討論,在汽車旅館討論,這裡所提到的汽車旅館是否是湯城汽車旅館?)是」、「(你剛也證稱你不認識甲○○,為何在偵查中能夠具體講出是甲○○對庚○○講提議要搶己○○的話?)當時我認識甲○○」等語(見本院卷98年11月5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喜美4379-QJ的車子是你開的?)是的」、「(你的綽號是冠廷嗎?)是」、(你說你拿到4千元?)對,是庚○○拿給我的。但我知道那是己○○的錢,....」、「(為何庚○○要給你錢?)他知道我身上沒錢,但是他也沒欠我錢」、「(你承認你的行為是共同強盜嗎?)承認」、「(你後來開車載他們去那裡?)五分埔....」、「(你是駕駛喜美汽車?)是」、「(你載他們去提款?)在車上,戊○○有向己○○要提款卡,....」、「(誰要你載他們去的?)甲○○提議去五分埔,戊○○要我載他們去五分埔」、「(請提示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卷第82頁第5行以下,你於97年3月13日警詢筆錄中說,庚○○有參與本案,是甲○○找他一起去的。你剛剛回答說你不知道庚○○有參與,為何與你上開警詢所述不符?)他們有一起去永和忠孝街這邊,應該是也有參與本案」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647號偵查卷第57、58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47號卷第60頁及本院卷98年9月8日審判筆錄)在卷,且被告甲○○於上開時地約同告訴人己○○見面後,除與林家守、被告戊○○、庚○○3人一同前往,並由被告戊○○當場先動手毆打告訴人己○○之外,被告庚○○另持上開槍枝外形之不明器物站在一旁,致告訴人己○○因之陷於不能抗拒之境後,被告戊○○再強取告訴人己○○所有上開黃金手鍊及口袋內現金1萬餘元及其等事後再將告訴人己○○從湯城汽車旅館帶往台北市○○路○段○○號附近便利商店內,由被告戊○○、庚○○2人陪同前往自該店內之自動付款設備領出20000元及9000元交予被告庚○○,顯見被告甲○○不僅事先假藉償還5000元予告訴人己○○,事後亦與林家守、被告戊○○、庚○○3人均參與本件上開全部之犯罪經過,而被告乙○○則係自告訴人己○○遭被告戊○○毆打及強取其身上之黃金手鍊、現金1萬餘元後,始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到場載同告訴人己○○及被告戊○○、庚○○3人一同返回湯城汽車旅館房內,始參與其後之犯罪經過等情,均本院認定明確在卷,亦如上述,是被告甲○○、乙○○及庚○○3人上開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自均不足為有利被告甲○○、乙○○及庚○○3人認定之依據,至為顯然。
㈤至於被告庚○○在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所持
上開槍枝外形之不明器物,因未據扣押在卷,無法證明是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槍枝,自不足逕認上開槍枝外形之不明器物,為一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另告訴人己○○所有上開項鍊乙條,亦據證人林家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為何在準備程序時你說戊○○是把己○○身上的項鍊扯掉,掉在地上?)是,是打他的時候拉扯到的」、「(所以戊○○並沒有強取己○○身上的項鍊?)沒有」、「(後來那條項鍊呢?)不知道」,且被告甲○○、戊○○、庚○○及乙○○4人亦均堅決否認有拿走告訴人己○○上開項鍊乙條在卷,而揆諸告訴人己○○在湯城汽車旅館房內遭被告戊○○毆打之過程以觀,上開項鍊亦容有因遭被告戊○○毆打、拉址過程中而掉落之可能,是被告4人此部分所辯,尚非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甲○○、戊○○、庚○○及乙○○4人上開犯行均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戊○○、庚○○及乙○○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被告甲○○、戊○○、庚○○3人就所犯上開之罪與林家守間及被告乙○○就其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到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後所犯之罪與林家守、被告甲○○、戊○○、庚○○4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戊○○前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月、4月、3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4月11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庚○○則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3月27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其等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乙份可佐,其等2人復於其後5年內,均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戊○○、庚○○及乙○○4人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己○○所生之危害及其等4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自始即與林家守、被告甲○○、戊○○、庚○○4人一同到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由被告戊○○毆打告訴人己○○後,再共同強盜告訴人己○○上開財物,因認被告乙○○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強盜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且林家守與被告甲○○、戊○○、庚○○3人於96年12月22日晚上,在由被告甲○○所承租湯城汽車旅館房內謀議,先由被告甲○○假借要還5000元予告訴人己○○為由,致告訴人己○○不疑有他,而與告訴人己○○相約於翌(23)日1時40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7樓處見面,林家守即與被告甲○○、戊○○、庚○○3人搭乘計程車前往,嗣告訴人己○○依約前往時,被告庚○○即持槍枝外形之不明器物(未據扣押在案)口出惡言,被告戊○○則徒手毆打告訴人己○○,致告訴人己○○因之陷於不能抗拒後,並強取告訴人己○○身上之黃金手鍊乙條、現金1萬餘元、機車鑰匙乙支及身分證乙紙(按上開機車鑰匙及身分證,後在湯城汽車旅館房內,均交還告訴人己○○),後被告乙○○亦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到場,並與林家守、被告甲○○、戊○○及庚○○4人基於上開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戊○○、庚○○2人強押告訴人己○○坐進被告乙○○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林家守、被告甲○○2人則自行搭乘計乘車,一同返回上開湯城汽車旅館房內,被告戊○○在上開房內又再徒手毆打告訴人己○○,並在拉扯過程中扯掉告訴人己○○脖子上所戴之項鍊乙條(按該項鍊未據扣押在案),後為再向告訴人己○○強取財物,即由被告戊○○強押告訴人己○○坐進被告乙○○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林家守、被告甲○○、庚○○3人則自行搭乘計乘車,一同前往台北市○○路○段○○號附近之便利商店前,由被告戊○○、庚○○2人帶同告訴人己○○進入上開便利商店內,己○○再持其姊楊淑茹所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之提款卡,自該店內之自動付款設備先後領取現金20000元及9000元,並全數交予被告庚○○(按上開款項再經被告庚○○轉交予林家守,後由林家守再交付其中4000元予被告庚○○轉交被告乙○○收受)後,被告戊○○始讓告訴人己○○自行離去等情,業據本院認定明確在卷,有如上述,是被告乙○○顯係於林家守、被告甲○○、戊○○、庚○○4人到場後,並以上開強暴手段,至告訴人己○○因之陷於不能抗拒,而遭被告戊○○強取其身上之黃金手鍊、現金1萬餘元後,被告乙○○始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到達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並載同告訴人己○○、被告戊○○、庚○○返回湯城汽車旅館房內,而參與其後至告訴人己○○得自行離去止之犯罪經過,則被告乙○○就告訴人己○○在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處遭林家守、被告甲○○、戊○○、庚○○4人強盜之犯行,顯無任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可言,至為灼然。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乙○○另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乙○○此部分犯罪,然因公訴人就被告乙○○此部分所訴與被告乙○○為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間,有一罪上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30條、第32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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