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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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535號
原 告 王怡喬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曉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88年間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並同時向被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且
提供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予被告。該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88年12月10日起至90年12月10日,並約定清償日期
為90年12月10日。嗣原告交付付款人為慶豐商業銀行之支票
予被告以清償上開借款,原告已於90年12月10日清償全部借
款,並取回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原設定契約書正本,惟待原告
欲向被告索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時,被告已解散,原告因而
無法順利塗銷抵押權。本件抵押債務原告已全部清償完畢,
系爭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答辯
如下:
被告公司自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已人去樓空,相關資料取
得不易,本件原告所提塗銷抵押權(書狀誤載為所有權)訴
訟之詳細資料無法取得,僅得依被告公司帳上資料記載,推
知被告對原告目前並無待追索欠款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被告亦陳報:「
依被告公司帳上資料記載,推知被告對原告目前並無待追索
欠款」等語,有被告100年5月31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本
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1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年9月1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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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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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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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臺南市東區│2776│建│3,482.00│45/10000│王怡喬││
││竹篙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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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王怡喬│含共用部分│
│建│││坐落│層次│(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同段23593│
│││││主要建材│││││建號、權利│
│││││主要用途│││││範圍10000│
│├───┼────┼──┼──────┼──────┼──────┼─────┤│分之47;同│
││臺南市│臺南市東│同上│14層│總面積:│陽台:7.64│全部││段23594建│
││東區竹│區 崇善 十││6層│60.38││││號、權利範│
│物│篙厝段│一街52號││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圍10000分│
││23462│6樓之3││住家用│60.38││││之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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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收件字號: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88年東資地字第032510號│
│註│2.設定日期:88年12月22日│
││3.設定義務人:王怡喬│
││4.抵押權利人: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抵押權存續期間:88年12月10日至90年12月10日│
││6.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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