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16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徐光泉
劉乃華
洪靖雅
被 告 張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