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廖○○  女 29.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8月31日字第10033176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意圖得利與男子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保險套壹個及新台幣貳仟貳佰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8月23日16時40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11樓之8。
(四)行為:經應召站電話聯絡後,於該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姦,代價一次新台幣(下同)2,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 廖美珍 於警詢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證人即男客盧○○之證述。
(三)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四)扣案供應召而未使用之保險套1個及2,2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1個及2,2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分別為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
,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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