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公業 蕭三甲
法定代理人  蕭大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靖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或陳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10元。
二、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
  起訴狀及繕本(詳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等)。
三、被告陳麗靖之正確住居所,如已遷移不明者,應聲請公示送
  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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