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公業 蕭三甲
法定代理人 蕭大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靖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或陳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10元。
二、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
起訴狀及繕本(詳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等)。
三、被告陳麗靖之正確住居所,如已遷移不明者,應聲請公示送
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