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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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徐地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杰勇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0年8月26日│30,000元│AA0000000│││ 司葉珍香 │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