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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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 徐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90ND00000000│1│1000│││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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