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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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4號原告 陳椿樺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馨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3,000元,應繳裁
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陳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