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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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email protected])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袁靜如[email protected])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鄭垚陳安正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設立登記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中文姓名、住居所及原告袁靜如之住居所。
二、請說明訴之聲明第一項異議之訴撤銷之執行程序為何及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原因事實、理由。
三、請特定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之金額,並說明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請說明訴之聲明第五項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原因事實及理由。
五、請提出被告陳鄭垚、陳安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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