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5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吳亞炳台北銀行士林分行│10,000元│SL0000000│93年7月10日│├─┼─────────┼─────────┼─────────┼─────────┼─────────┤│2│吳亞炳│台北銀行士林分行│10,000元│SL0000000│9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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