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與被告丁○○○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九十四年由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羅登字第一八五二六0號收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丁○○○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前與訴外人 蘇麗雲林聰淵 、林靜慧、 蘇黃正順 於87年4月17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票,及與訴外人 林蘇麗珠林福焰 、林聰明、蘇黃正順於87年5月4日共同簽發面額5,000,000元之本票各1紙予原告收執,經屆期提示未獲清償,原告業分別取得鈞院88年度羅票字第926號、第929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並先後多次聲請鈞院89年度執字第2794號、89年度執字第4740號、92年度執字第2385號、92年度執字第4785號予以強制執行,最後1次於93年度執字第7550號事件中執行被告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公告應買期滿而視為撤回在案。詎被告丁○○○為圖逃避債務,竟於93年10月1日將前開不動產無償贈與予其妻即被告丙○○○,並於94年10月1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為之無償行為,已損及原告債權之受償,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丙○○○部分:對於原告之請求無意見,同意撤銷系爭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
(二)丁○○○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本院執行處通知塗銷查封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丙○○○所不爭執。而被告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不以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無資力者為限。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316號判例參照。前開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是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祇須具備為債務人所為之無償法律行為,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且該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即為已足。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原為被告丁○○○所有,其將前開土地無償贈與被告丙○○○後,將使原告債權有不能履行,或增加履行困難之危險,自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受益人即被告 黃林阿美 塗銷前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為被告丁○○○所有,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五結鄉│鎮安││358│田│00│07│55.35│應有部分│││││││││││││6分之5││├─┼───┼────┼────┼────┼───────┼─┼────────┼──┼──────┼──────┼─────┤│2│宜蘭縣│五結鄉│鎮安││366│田│00│01│85.11│應有部分│││││││││││││6分之5││├─┼───┼────┼────┼────┼───────┼─┼────────┼──┼──────┼──────┼─────┤│3│宜蘭縣│五結鄉│鎮安││374│田│00│01│83.76│應有部分│││││││││││││6分之5││├─┼───┼────┼────┼────┼───────┼─┼────────┼──┼──────┼──────┼─────┤│4│宜蘭縣│五結鄉│鎮安││383│田│00│0│54.53│應有部分│││││││││││││6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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