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戴金德
  被   告 和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琦
  訴訟代理人  羅清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第三人即原告之夫戴金德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五時四十分許
,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五三六五號車),
途經嘉義縣○○鄉○○村○○○○道十四公里處,遭第三人 黃春雄 駕駛被告所有
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砂石車不慎撞及,致五三六五號車因而受損,原
告為此支出修繕費用新台幣二萬二千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各一紙在卷可
稽,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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