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
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