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五0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伍台(含IC版伍塊),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五行「扣得前開電子遊戲機五台」之記載以下,應補充記載
「(含IC版五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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