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4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一)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以下同)十萬元,並經原告匯入被告中國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二)同年四月十九日,向原告借款二萬元,亦匯入被告上
開帳戶,(三)同年五月十二日以購車為由,向原告借款十二萬七千元,同亦匯
入上開帳戶,(四)同年五月間,向原告借款十一萬元,並交付同面額支票一紙
為憑,詎到期提示竟不獲支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五)八十七或八十
八年間,向原告借款五萬元未還,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四十萬七千元,及自八十八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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