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0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順晟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誤載為甲○○○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代 表 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三五一三號、四八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順晟製模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
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
僱人數為二人,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為「順晟製模股份有限公司」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