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38號
原告范莨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呂建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並表明是否願意墊付提解費用(被告現於法務部○○○○○○○)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之意見,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