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麗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麗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8至4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0至13行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透過真實名稱不詳之代理採購公司,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自大陸購入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後,即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可愛風潮飾品店』內,公然陳列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8至43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補充更正附表一、二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員警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3之仿冒商標之腰包1件時,其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屬未遂階段。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書誤載為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另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是被告自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在可愛風潮飾品店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至聲請意旨認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商品,亦屬仿冒商標商品,然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蠟筆小新」圖樣,未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面紙套、口罩套」之商品品項(見警卷第95、101、107頁),故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於其經營之商店內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販賣,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99年間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前科紀錄,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積極與告訴人英商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 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依照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共計10萬元,復經告訴人具狀表示不願再追究且願給予緩刑機會,有刑事陳報(一)狀及和解契約書各1紙在卷可稽,另考量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依法判決及被告未與其他受侵害商標權人積極和解等情(見警卷第146、201頁),暨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在於牟利、其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兼衡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18至43號所示之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4號所示之金額,係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而購入仿冒商標之腰包時給付予被告乙節,有發票影本
1張、仿品照片等在卷可佐。雖因員警無購買真意而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然既經被告收取,自不應由被告繼續保有,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號所示之金額,除被告自白為販賣仿冒商品之所得外,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商品,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圖樣│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人│├──┼──────┼──────┼────────┼─────────┼──────────┤│1│sumikkoguras│第00000000號│116年5月31日│背包、錢包、袋子、│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hi(角落小夥│第00000000號│115年9月30日│鑰匙圈、坐墊、磁鐵│司(未據告訴)│││伴)及圖│第00000000號│116年2月28日│、面紙套、證件套、│││││第00000000號│115年5月31日│文件夾、口罩套、杯│││││第00000000號│115年9月30日│墊、浴帽等商品或類│││││(聲請意旨誤││似商品│││││載為第017901│││││││2號)││││├──┼──────┼──────┼────────┼─────────┼──────────┤│2│Supreme及圖│第00000000號│112年7月31日│腰包等商品或類似商│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品│司(未據告訴)│├──┼──────┼──────┼────────┼─────────┼──────────┤│3│STARBUCKS及│第00000000號│116年10月31日│袋子、包包等商品或│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圖│第00000000號│112年11月15日│類似商品│未據告訴)││││第00000000號│114年9月1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第017297│││││││38號)│││││││第00000000號│113年6月15日││││││(聲請意旨漏│││││││載)││││├──┼──────┼──────┼────────┼─────────┼──────────┤│4│蠟筆小新及圖│第00000000號│114年10月31日│袋子、證件套、浴帽│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113年10月31日│等商品或類似商品│司(未據告訴)││││第00000000號│119年8月15日││││││(聲請意旨漏│││││││載)││││├──┼──────┼──────┼────────┼─────────┼──────────┤│5│櫻桃小丸子及│第00000000號│117年12月31日│袋子、錢包等商品或│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圖│││類似商品│公司(未據告訴)│├──┼──────┼──────┼────────┼─────────┼──────────┤│6│PeppaPig及│第00000000號│115年16月15日│滑鼠墊、背包、袋子│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圖│第00000000號│115年4月15日│、證件套、零錢包、│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地墊等商品或類似商│國有限公司(提出告訴││││││品│)│├──┼──────┼──────┼────────┼─────────┼──────────┤│7│gudetama(蛋│第00000000號│114年9月30日│地墊、證件套、袋子│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黃哥 )及圖│││、背包、面紙套等商│司(未據告訴)││││││品或類似商品││├──┼──────┼──────┼────────┼─────────┤││8│HELLOKITTY│第00000000號│119年6月15日│袋子等商品或類似商││││及圖│││品││├──┼──────┼──────┼────────┼─────────┤││9│TINYCHUM及│第00000000號│114年9月30日│同上││││圖│││││├──┼──────┼──────┼────────┼─────────┤││10│Cinnamoroll(│第00000000號│112年11月15日│袋子等商品或類似商││││大耳狗)及圖│││品││├──┼──────┼──────┼────────┼─────────┼──────────┤│11│兔兔及圖│第00000000號│114年2月15日│背包、零錢包等商品│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誤││或類似商品│未據告訴)││││載為第010667│││││││14號)││││├──┼──────┼──────┼────────┼─────────┤││12│雄大及圖│第00000000號│114年2月15日│面紙套、袋子、零錢│││││││包、鑰匙圈等商品或│││││││類似商品││├──┼──────┼──────┼────────┼─────────┤││13│ 莎莉 及圖│第00000000號│114年2月15日│鑰匙圈等商品或類似│││││││商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背包│81件│├──┼────────────────────┼─────┤│2│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零錢包│173件│├──┼────────────────────┼─────┤│3│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袋子│161件│├──┼────────────────────┼─────┤│4│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鑰匙圈│6件│├──┼────────────────────┼─────┤│5│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坐墊│2件│├──┼────────────────────┼─────┤│6│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磁鐵│26件│├──┼────────────────────┼─────┤│7│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面紙套│5件│├──┼────────────────────┼─────┤│8│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證件套│32件│├──┼────────────────────┼─────┤│9│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文件夾│28件│├──┼────────────────────┼─────┤│10│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口罩套│20件│├──┼────────────────────┼─────┤│11│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杯墊│15件│├──┼────────────────────┼─────┤│12│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浴帽│5件│├──┼────────────────────┼─────┤│13│仿冒Supreme商標之腰包(含警方採證物)│41件│├──┼────────────────────┼─────┤│14│仿冒星巴克商標之袋子│15件│├──┼────────────────────┼─────┤│15│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袋子│9件│├──┼────────────────────┼─────┤│16│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面紙套│2件│├──┼────────────────────┼─────┤│17│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口罩套│5件│├──┼────────────────────┼─────┤│18│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證件套│2件│├──┼────────────────────┼─────┤│19│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浴帽│1件│├──┼────────────────────┼─────┤│20│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袋子│17件│├──┼────────────────────┼─────┤│21│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零錢包│4件│├──┼────────────────────┼─────┤│22│仿冒PeppaPigg商標之滑鼠墊│3件│├──┼────────────────────┼─────┤│23│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背包│8件│├──┼────────────────────┼─────┤│24│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袋子│50件│├──┼────────────────────┼─────┤│25│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證件套│14件│├──┼────────────────────┼─────┤│26│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背袋│8件│├──┼────────────────────┼─────┤│27│仿冒PeppaPigg商標之零錢包│2件│├──┼────────────────────┼─────┤│28│仿冒PeppaPigg商標之地墊│1件│├──┼────────────────────┼─────┤│29│仿冒PeppaPigg商標之雨傘│3件│├──┼────────────────────┼─────┤│30│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地墊│3件│├──┼────────────────────┼─────┤│31│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證件套│4件│├──┼────────────────────┼─────┤│32│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袋子│29件│├──┼────────────────────┼─────┤│33│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背包│2件│├──┼────────────────────┼─────┤│34│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面紙套│1件│├──┼────────────────────┼─────┤│35│仿冒HELLOKITTY(+TINYCHUM)商標之袋子│3件│├──┼────────────────────┼─────┤│36│仿冒Cinnamoroll(大耳狗)商標之袋子│3件│├──┼────────────────────┼─────┤│37│仿冒兔兔商標之背包│1件│├──┼────────────────────┼─────┤│38│仿冒兔兔商標之零錢包│7件│├──┼────────────────────┼─────┤│39│仿冒雄大商標之面紙套│7件│├──┼────────────────────┼─────┤│40│仿冒雄大商標之袋子│18件│├──┼────────────────────┼─────┤│41│仿冒雄大商標之零錢包│7件│├──┼────────────────────┼─────┤│42│仿冒雄大商標之鑰匙圈│3件│├──┼────────────────────┼─────┤│43│仿冒莎莉商標之鑰匙圈│3件│├──┼────────────────────┼─────┤│44│員警蒐證購入時所付金額│180元│├──┼────────────────────┼─────┤│45│現金│1萬元│└──┴────────────────────┴─────┘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66號被告盧麗珠女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居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麗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詎盧麗珠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起,自大陸淘寶網購入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後,即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可愛風潮服飾店」內,公然陳列販售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嗣經員警於109年2月20日在上址發現後,以新臺幣(下同)180元之價格購得仿冒Supreme商標之腰包1件,經鑑定係仿冒品,並於109年4月29日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所得及附表三所示之無法判定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盧麗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白││├──┼──────────────┼─────────────┤│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明被告有上揭違反商標法犯│││、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及商│行之事實│││標對照表、警方購買仿冒││││Supreme商標腰包之收據、照片││├──┼──────────────┼─────────────┤│3│⑴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所委│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扣得│││任之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附表二之扣案物及警方購買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委任│仿冒Supreme商標腰包係仿│││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冒商標商品之事實。│││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⑵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⑶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所││││授權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⑷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⑹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⑺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有關仿││││冒STARBUCKS商標商品之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暨扣案樣││││品彩色照片、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自109年1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非法陳列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犯行,為單一陳列行為之繼續犯,僅論以一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之物、犯罪所得
1萬150元及警方購得之仿冒Supreme商標之腰包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檢察官劉俊良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圖樣│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人│├──┼──────┼──────┼─────────┼──────────┤│1│sumikkoguras│第00000000號│背包、錢包、袋子、│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hi(角落小夥│第00000000號│鑰匙圈、坐墊、磁鐵│司(未據告訴)│││伴)及圖│第00000000號│、面紙套、證件套、│││││第00000000號│文件夾、口罩套、杯│││││第0000000號│墊、浴帽等商品或類││││││似商品││├──┼──────┼──────┼─────────┼──────────┤│2│Supreme及圖│第00000000號│腰包等商品或類似商│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品│司(未據告訴)│├──┼──────┼──────┼─────────┼──────────┤│3│STARBUCKS及│第00000000號│袋子、包包等商品或│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圖│第00000000號│類似商品│未據告訴)││││第00000000號│││├──┼──────┼──────┼─────────┼──────────┤│4│蠟筆小新及圖│第00000000號│袋子、面紙套、口罩│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套、證件套、浴帽等│司(未據告訴)│││││商品或類似商品││├──┼──────┼──────┼─────────┼──────────┤│5│櫻桃小丸子及│第00000000號│袋子、錢包等商品或│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圖││類似商品│公司(未據告訴)│├──┼──────┼──────┼─────────┼──────────┤│6│PeppaPig及│第00000000號│滑鼠墊、背包、袋子│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圖│第00000000號│、證件套、零錢包、│有限公司(提出告訴)│││││地墊等商品或類似商││││││品││├──┼──────┼──────┼─────────┼──────────┤│7│gudetama(蛋│第00000000號│地墊、證件套、袋子│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黃哥)及圖││、背包、面紙套等商│司(未據告訴)│││││品或類似商品││├──┼──────┼──────┼─────────┤││8│HELLOKITTY│第00000000號│袋子等商品或類似商││││及圖││品││├──┼──────┼──────┼─────────┤││9│TINYCHUM及│第00000000號│同上││││圖││││├──┼──────┼──────┼─────────┤││10│Cinnamoroll(│第00000000號│袋子等商品或類似商││││大耳狗)及圖││品││├──┼──────┼──────┼─────────┼──────────┤│11│兔兔及圖│第00000000號│背包、零錢包等商品│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或類似商品│未據告訴)│├──┼──────┼──────┼─────────┤││11│雄大及圖│第00000000號│面紙套、袋子、零錢││││││包、鑰匙圈等商品或││││││類似商品││├──┼──────┼──────┼─────────┤││12│莎莉及圖│第00000000號│鑰匙圈等商品或類似││││││商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背包│81件│├──┼────────────────────┼─────┤│2│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零錢包│173件│├──┼────────────────────┼─────┤│3│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袋子│161件│├──┼────────────────────┼─────┤│4│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鑰匙圈│6件│├──┼────────────────────┼─────┤│5│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坐墊│2件│├──┼────────────────────┼─────┤│6│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磁鐵│26件│├──┼────────────────────┼─────┤│7│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面紙套│5件│├──┼────────────────────┼─────┤│8│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證件套│32件│├──┼────────────────────┼─────┤│9│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文件夾│28件│├──┼────────────────────┼─────┤│10│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口罩套│20件│├──┼────────────────────┼─────┤│11│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杯墊│15件│├──┼────────────────────┼─────┤│12│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浴帽│5件│├──┼────────────────────┼─────┤│13│仿冒Supreme商標之腰包│40件│├──┼────────────────────┼─────┤│14│仿冒星巴克商標之袋子│15件│├──┼────────────────────┼─────┤│15│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袋子│9件│├──┼────────────────────┼─────┤│16│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面紙套│2件│├──┼────────────────────┼─────┤│17│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口罩套│5件│├──┼────────────────────┼─────┤│18│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證件套│2件│├──┼────────────────────┼─────┤│19│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浴帽│1件│├──┼────────────────────┼─────┤│20│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袋子│17件│├──┼────────────────────┼─────┤│21│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零錢包│4件│├──┼────────────────────┼─────┤│22│仿冒PeppaPigg商標之滑鼠墊│3件│├──┼────────────────────┼─────┤│23│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背包│8件│├──┼────────────────────┼─────┤│24│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袋子│50件│├──┼────────────────────┼─────┤│25│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證件套│14件│├──┼────────────────────┼─────┤│26│仿冒PeppaPigg商標之背袋│8件│├──┼────────────────────┼─────┤│27│仿冒PeppaPigg商標之零錢包│2件│├──┼────────────────────┼─────┤│28│仿冒PeppaPigg商標之地墊│1件│├──┼────────────────────┼─────┤│29│仿冒PeppaPigg商標之雨傘│3件│├──┼────────────────────┼─────┤│30│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地墊│3件│├──┼────────────────────┼─────┤│31│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證件套│4件│├──┼────────────────────┼─────┤│32│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袋子│29件│├──┼────────────────────┼─────┤│33│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背包│2件│├──┼────────────────────┼─────┤│34│仿冒gudetama(蛋黃哥)商標之面紙套│1件│├──┼────────────────────┼─────┤│35│仿冒HELLOKITTY(+TINYCHUM)商標之袋子│3件│├──┼────────────────────┼─────┤│36│仿冒Cinnamoroll(大耳狗)商標之袋子│3件│├──┼────────────────────┼─────┤│37│仿冒兔兔商標之背包│1件│├──┼────────────────────┼─────┤│38│仿冒兔兔商標之零錢包│7件│├──┼────────────────────┼─────┤│39│仿冒雄大商標之面紙套│7件│├──┼────────────────────┼─────┤│40│仿冒雄大商標之袋子│18件│├──┼────────────────────┼─────┤│41│仿冒雄大商標之零錢包│7件│├──┼────────────────────┼─────┤│42│仿冒雄大商標之鑰匙圈│3件│├──┼────────────────────┼─────┤│43│仿冒莎莉商標之鑰匙圈│3件│├──┼────────────────────┼─────┤│44│犯罪所得│1萬180元│└──┴────────────────────┴─────┘附表三:無法判定是否為仿冒商品┌──┬──────────────────┬───────┐│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DISNEY商標之背包│43件│├──┼──────────────────┼───────┤│2│DISNEY商標之袋子│162件│├──┼──────────────────┼───────┤│3│DISNEY商標之雨衣│2件│├──┼──────────────────┼───────┤│4│DISNEY商標之地墊│2件│├──┼──────────────────┼───────┤│5│DISNEY商標之面紙套│3件│├──┼──────────────────┼───────┤│6│DISNEY商標之滑鼠墊│2件│├──┼──────────────────┼───────┤│7│DISNEY商標之零錢包│38件│├──┼──────────────────┼───────┤│8│DISNEY商標之水壺│22件│├──┼──────────────────┼───────┤│9│DISNEY商標之鑰匙圈│12件│├──┼──────────────────┼───────┤│10│DISNEY商標之證件套│24件│├──┼──────────────────┼───────┤│11│DISNEY商標之雨傘│6件│├──┴──────────────────┼───────┤│總共│3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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