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德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再者,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3-16所示之罪,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3年,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駁回上訴,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經受刑人簽名並按指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執聲字第34號卷第2頁至第5頁背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此類犯罪本質上屬自我健康戕害之病因性行為,然就他人之權益侵害仍屬有限;如附表編號3-9、11-16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為轉讓禁藥罪,毒品為政府嚴令禁止流通,受刑人貪圖利益,任意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加速毒品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並有衍生吸毒者為獲取購毒資金而犯罪之虞,危及家庭、社會、國家之安全及秩序,所為多次販賣毒品行為應予以譴責。並考量其行為態樣、危害程度、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8年4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已逾30年,應以30年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1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3年,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3年8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為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固已於106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但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又華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5/08/01105/05/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938號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1號105年度易字第56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決日期105/11/11105/12/30107/01/31確定判決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1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1/11106/03/13107/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01號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27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1至2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已執畢)。編號3至16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5/05/21105/05/24105/06/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決日期107/01/31107/01/31107/01/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07107/11/07107/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3至16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5/06/24105/07/10105/07/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決日期107/01/31107/01/31107/01/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07107/11/07107/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3至16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5/08/01105/06/23105/07/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決日期107/01/31107/01/31107/01/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07107/11/07107/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3至16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5/07/09105/07/12105/07/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決日期107/01/31107/01/31107/01/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07107/11/07107/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3至16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編號16(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105/07/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判決日期107/01/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52號編號3至16曾經花蓮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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