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乙○○
號丙○○被告丁○○
10弄4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被告戊○○住高雄縣
弄2號己○○住高雄市庚○○住高雄縣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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