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82號原告丙○○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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