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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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因93年度家訴字第76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425,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