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勒戒所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93年度偵字第
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刑法第34
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准予羈押,已於民國94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於94年10月31日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執行期間自94年10月31日起至94年12月30日止,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觀執字第1387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憑,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