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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