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4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得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