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 鄭志清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4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0×34=3,40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