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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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208號上訴人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