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十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起
,其餘新台幣十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及同年月三十日,分
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約定分別於九十年二月五
日及同年四月三十日償還,利息並自借貸日起按年息一分之利率計付;詎被告迄
今並未清償分文,屢為催討,未獲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