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戊○○
乙○○
丁○○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丙○○所有之嘉義市○○段三二八之二○地號土地上,以被告為抵押權
人,設定義務人為 劉徐秀惠 ,收件字號八八嘉地字第○○二七七○號,登記日期八十
八年二月三日,債權範圍全部,權利價值台幣叁拾萬元,存續期間未載,清償日期為
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戊○○、乙○○及丁○○負擔。
訴之聲明
被告應將嘉義市○○段三二八之二○地號土地上,以被告為抵押權人,設定義務人為
劉徐秀惠,收件字號八八嘉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