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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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