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84號
原 告 沈莘妮
原 告 王貞懿
原 告 許榮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昭勝 、 孫素 、 田偉宏 、 田孟期 、 田孟芳 、田意
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
起本件僅係本於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
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訴訟利益各別,訴
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分別為原告沈莘妮新臺幣(下同)197,
000元、原告王貞懿115,000元、許榮媖111,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依序為原告沈莘妮2,100元、王貞懿1,220元、許榮媖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