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庄怡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00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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