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009元(含請求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62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16,12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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