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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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告 李柏勲

被告 陳志雄

一、上列原告向被告陳志雄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所提出之原證1似均是正本,如需取回,請電聯本股書記官取回(取回時需簽章)並陳報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石秉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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