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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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9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譚博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譚博愚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42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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