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4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坤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坤洲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0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