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吳奉璋

被告 黃志凱

楊璟城

張譚勇

李昱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

法官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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