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吳奉璋
被告 黃志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
法官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吳奉璋
被告 黃志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
法官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