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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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三五、一五九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年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