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О號
受處分人甲○○即異議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六○-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雙白實線」係禁止變換車道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又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量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罰款者,處以法定最低額,逾期者,處以法定最高額。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時二十五分自中港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中港交流道北向匝道入口處時,因現場警察打手勢伊才將車跨越雙白線並停靠路邊,接受檢查且現場並無往覆式防撞桿,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予裁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時二十五分,駕駛車輛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中港交流道北向匝道任意變換車道(跨越雙白實線)等情,業據証人即舉發員警 李俊雄 到庭証稱:中港交流道北向匝道設有雙白線並有往覆式防撞桿之設置,往覆式防撞桿部分有被車輛撞掉,但還有幾根,受處分人確有跨越雙白線,伊乃當場舉發受處分人並在告發單上簽名等語。此外,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按。苟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未違規跨越雙白實線,在場員警與受處分人素無仇隙,衡情當無任意誣指之理。是受處分人辯稱:是警察打手勢,伊才跨越雙白線云云,要屬卸責之詞,殊無可取。原處分機關依首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於限期內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逾期則處罰鍰六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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